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有限公司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申请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已同意注册(证监会许可证)〔2023〕620号)。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东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东吴证券)。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协商确定541、058、824股初始公开发行,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5.0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均为公开发行新股,无旧股转让。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行股份数量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的,发行总股份数量将扩大至622、217、324股,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6.87%(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特别要求投资者注意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采用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线下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线下发行”)与上海市场非限制性a股和非限制性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线上发行”)相结合。
联合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查询和线上线下发行。在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进行战略配售;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和线下发行;(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关于初步查询和线下电子发行的详细信息,请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线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1)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投资;(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与发行人经营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下属企业;(4)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下属企业。
2、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通过线下初步查询确定发行价格,线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查询。
3、初步调查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根据2023年5月23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发行安排和初步调查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和初步调查公告”)消除规则,消除不符合投资者报价要求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剔除拟认购价格高于17.82元/股(不含17.82元/股)的所有配售对象;在拟认购价格为17.82元/股的配售对象中,剔除所有认购价格低于3.710万股的配售对象。共排除178个配售对象,相应排除的拟认购总额为38460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排除无效报价后申报总额为38189050万股的1.01%。共排除178个配售对象,相应排除的拟认购总额为38460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排除无效报价后申报总额为38189050万股的1.01%。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和线上认购。
4、根据初步查询结果,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11.10元/股,线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查询。
本次发行的价格不高于网下投资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较低(以下简称“四个数字较低”)。
投资者应在2023年5月31日(T日)以此价格在线和线下认购,认购时无需支付认购资金。其中,线下认购时间为9:30-15:网上认购时间为900:30-11:30,13:00-15:00。
5、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中金公司将按发行价向投资者超额配售15.00%(81、158、500股)的股票,即向投资者配售115.00%(622、217、324股)的股票。最终超额配售将于2023年6月1日发生(T+1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网上发行认购及中标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发行认购及中标率公告》)披露。超额配售股票将延期交付给参与战略配售的部分投资者,并全部分配给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延期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并全部分配给网上投资者。中金公司是本次发行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起人(联合主承销商)。
6、发行价格11.1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78倍(每股收益按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2)18.56倍(每股收益按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计算);
(3)18.98倍(每股收益按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计算);
(4)16.51倍(每股收益按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5)19.42倍(每股收益按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计算);
(6)19.86倍(每股收益按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计算)。
7、请关注以下情况,并相应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本次发行价格为11.10元/股,不高于“四个数哪个值低” 16.3072元/股。
(2)根据国民经济产业分类(GB截至2023年5月26日,公司所在行业为“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C38)”(T-3日)上个月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设备制造业(C38)”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2.41倍。
(3)截至2023年5月26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
截至2023年5月26日,数据来源:Wind信息(T-3日)
注1:2022年扣除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5月26日)总股本;
注2:尾数差异可能存在于各种数据计算中,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3:2022年协鑫集成静态市盈率(扣非前)为极值,2022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为负值,因此2022年协鑫集成静态市盈率在计算均值时排除。
发行价格为11.10元/股,发行后市盈率为19.42倍,假设发行后市盈率为19.8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市盈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行的发行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要求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认真研究和判断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合理投资。
(4)请注意发行价格与线下投资者报价之间的差异。线下投资者报价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报价(www.sse.com.cn)《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5)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消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认购数量、发行人行业、市场状况、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高于“四个数哪个低”。任何投资者参与认购的,视为已接受发行价格;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异议的,建议不参与发行。
(6)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中包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格,有效提高风险意识,加强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赞助商(联合主承销商)不能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8、发行人的募集资金预计为4万元。根据发行价格11.10元/股计算,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600元、575.2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2700元、792.86万元(不含发行相关服务增值税和印花税)后,募集资金净额预计为572万元、782.43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690、661.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27万元、815.77万元(不含发行相关服务增值税、印花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662万元、845.46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利润水平和股东长期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9、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之日起,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和限售期安排。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制。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其配售对象最终配置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制期限为。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制期为6个月。一旦线下投资者报价,将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在战略配售方面,发起人相关子公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为其申购新股。
11、任何投资者只能选择离线或在线认购,所有参与离线报价、认购、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在线认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合格账户认购,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认购均无效。
12、本次发行结束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方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未经批准的,发行股份不得上市,发行人将按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13、投资者必须注意投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在下列情况下,应协商采取暂停发行措施:
(1)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网上发行认购不足,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3)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线下和网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四)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发起人(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宣布暂停发行的原因,并恢复发行安排。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发起人(联合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督要求后,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机会重新启动发行。
14、网上和线下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根据整体认购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并调整网上和线下发行的数量。具体回拨机制见《发行公告》中的“二、(五)网上、线下回拨机制”。
15、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6月2日根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T+2日)16:00前,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配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2023年6月2日认购资金(T+2日)16:00前到账。
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单独支付。如果同一天获得多只新股,如果只汇总金额,合并支付将导致入账失败,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标后,应按照《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于2023年6月2日(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充足,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票,由联合主承销商承销。
16、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暂停新股发行,并披露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17、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本规模。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初步配售的线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数量及时足额支付新股认购资金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联合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三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后一次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18、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期。有关销售限制承诺和销售限制安排,见《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上述股份的销售限制安排是有关股东根据发行人的治理需要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自愿承诺。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发行人发行的任何决定或意见都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相反的声明都是虚假的、虚假的。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研究和判断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20、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必须认真阅读2023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投资者(www.sse.com.cn)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风险因素,仔细判断其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并做出投资决策。受政治、经济、行业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不保证所有投资风险的披露,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和风险,合理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决定是否参与发行认购。
发行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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