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简称证券: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浙江卫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制期
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4.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
2、2023年5月30日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售条件成果的议案》。共有14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4.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和上市流通事宜,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期简述及履行程序
1、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拟以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向公司149名激励对象发行1800万股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发表了意见;浙江天齐律师事务所就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发表了法律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发布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内部公布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实和意见,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信息网》于2020年9月7日发表的相关内容。(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验证意见》。
3、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95元/股的价格授予149名激励对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浙江天齐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向激励对象发布了法律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在缴费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7万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调整发表意见;浙江天齐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2020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本次调整授予的限制性股1783万股上市日。
6、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完成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71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终止和上市流通,剩余未终止限制性股票为1,069.80万股。
7、2022年5月6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计划》:公司以总股本797、850、428股为基础,每10股向全体股东发放5.00元现金红利(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增加3股。利润分配计划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鉴此,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售股数调整为1390.74万股。
8、2023年4月11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计划》:公司以总股本1.037、205、556股为基础,每10股向全体股东发放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利润分配计划将于2023年5月10日实施。
9、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售条件的议案》,确定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售条件已经实现。
二、解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成果
(一)限售期满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和42个月。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30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上市日42个月后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二个终止限售期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20年11月13日上市,截至2023年5月12日,自2023年5月13日起进入第二个终止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
经董事会工资考核委员会核实,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核确认,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终止限制条件的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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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期终止限制条件已经取得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股份不能终止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限制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监事会对终止限制的激励对象名单和终止限制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浙江天府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关于浙江卫星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终止限制条件成果及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解除浙江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售条件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共有147名激励对象。由于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其剩余2.34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不能解除限售。因此,在第二个限售期内,共有14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共有694.20万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售股,限制性股票总数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29.95%,占公司总股本的0.67%。
2、限售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5月30日。
3、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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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其余75%为锁定股份。同时,他们必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调整后披露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区别。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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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终止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最终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限售申请表终止;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5、监事会审查有关事项的意见;
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由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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