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裕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裕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北京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召集、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裕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律师”)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出席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玉通科技提供的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同时,律师还对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其他法律文件、信息、资料和证明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询问了玉通科技的相关人员。
在上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律师得到玉通科技的承诺和保证:提供必要、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复印件、复印件或口头证词,相关复印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裕通科技股东大会使用,其他任何人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裕通科技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起公布。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有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主题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1. 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裕同科技股东大会。2023年4月27日,裕同科技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20天。上述通知规定了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出席会议的对象,表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股东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同时,通知充分披露了股东大会的内容。
2.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3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裕通科技董事长王华军先生主持。
4. 股东大会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一下午15:00。
经律师检查,玉通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律师检查,玉通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决定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玉通科技第四届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有资格召开股东大会。
三、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1.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共有58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参加了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代表655、081、834股表决权,占裕通科技表决权总数的70.4万%。
2. 余同科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参加现场会议。
3. 律师们当场列席了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检查,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所有议程,并以书面形式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督;网上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通过网上投票系统进行。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完成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并获表决通过。
2.《关于〈全文及2022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并获表决通过。
3.《关于〈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并获表决通过。
4.《关于〈监事会2022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并获表决通过。
5.《关于〈2022年独立董事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并获表决通过。
6.《关于〈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为:同意110股、571股、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99.9275%;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176%;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9%。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并获表决通过。
7.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表决:同意655股、062股、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为:同意110股、632股、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99.9824%;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并获表决通过。
8.《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华军先生和吴兰兰女士避免对该提案进行表决。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该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同意110、804、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24%;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为:同意110股、632股、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99.9824%;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关于2022年银行授信及调整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表决:同意652股、257股、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5689%;反对1、548、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2364%;弃权1、275、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为:同意107、828、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的97.480%;反对1、548、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397%;弃权1.27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1523%。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99.5689%以上,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三分之二。
10.《关于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3、048、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3.5836%;反对于42、032、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4%;弃权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为:同意68、618、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的62.0134%;反对42、032、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37.986%;弃权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93.5836%以上,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三分之二。
11.《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同意650股、655股、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反对39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4、027、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为:同意106、225、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95.997%;反对3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3604%;弃权4、027、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3.6399%。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量占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并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检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玉通科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北京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董龙芳
经办律师:
邓鑫上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831 简称证券: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日召开现场会议:30
(2)网上投票时间:
(a)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b)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一下午15:00。
3、2023年5月22日股权登记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王华军先生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58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655、081、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4万%。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548、671、5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9644%。
47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06、410、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3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53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110、651、8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915%。
其中,6名中小股东代表4、241、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58%。
47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06、410、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357%。
3、公司聘请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二。法案审议表决
(1)股东大会将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文及2022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2022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独立董事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银行授信及调整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议案具体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见证情况
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邓新上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玉通科技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2022年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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