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3-026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转让: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7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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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8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42、934、81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310、054、367.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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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舟山新天宇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有投资(上海)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新天宇六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70元;持有一年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70元。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实际税负10%;持有期超过一年的,股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自解禁之日起计算持股时间;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也就是说,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63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股息0.63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根据《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0.63元现金红利。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7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权益分配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4284089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3-027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
财务数据更新申请文件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10日,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审核中心批准,并于2023年2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同意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23]161号)。
鉴于该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5月6日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修订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披露。
根据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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