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89版)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没有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列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定义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描述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列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定义为经常性损益的情况。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变化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恢复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山东联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吴晓林 会计工作负责人吕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立伟: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吴晓林 会计工作负责人吕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立伟: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法定代表人: 吴晓林
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4
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及相关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2月27日,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2023年3月2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议案等相关议案。
1、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的议案(三次修订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2、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三次修订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4、公司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稀释即期回报和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三次修订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三次修订稿)》及相关文件已在法定披露媒体上披露。请注意。
本计划修订草案的披露并不意味着审批机关对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计划修订草案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届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山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山东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3年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投标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投标结果真实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提案。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确认投标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订有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提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独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61号。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提案。
四、《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公司在2023年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制期、上市地点、募集资金金额和使用、未分配利润安排和发行决议有效期合理,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提案。
五、关于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发行计划。
六、关于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计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提示发行稀释即期回报的风险和计划采取的补充回报措施,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修订后的论证和分析报告。
七、关于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于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2023年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促进公司业务扩展布局,提高公司研发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提案。
八、关于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稀释即期回报及填写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发行股票稀释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和填写回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提案。
九、《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使用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含)的综合信用额度,以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公司信誉好,经营稳定,财务风险可控,偿债能力好。本次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
十、关于推迟部分IPO募集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部分IPO投资项目延期不涉及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目的和投资规模的变化,不影响投资项目和公司日常业务的实施,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投资项目延期履行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第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推迟部分IPO募集项目。
十一、关于纠正〈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的规定,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同意本次更正。同时,要求公司加强对财务报表的监督和审计,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黄方亮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于兴泉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张居忠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5
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2月27日,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3年3月2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的议案》等。2023年4月10日和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议案等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见中国证监会同期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请注意上述披露的相关公告。
计划披露并不意味着审批机关以简单程序对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计划以简单程序对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IPO募集项目延期的验证意见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是山东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并持续监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标准化经营》等相关规定,对联科技部分募集项目的延期情况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山东联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许可证)〔2021〕经1813号批准,联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14.27元,募集资金总额649.285万.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6元、312元、839.6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6日转入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由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1)第210018号)。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入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实施。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的净额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二、筹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募集补充营运资金后承诺的投资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的差异是由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户)的银行存款利息引起的。
三、筹资项目延期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概况
公司根据募集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调整“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用状态的时间,在募集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目的和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募集项目的实施进度,调整如下:
■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受宏观经济影响,公司募集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截至目前,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早期阶段,预计不能按时完成。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保证募集项目的建设效果,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董事会决定延长募集项目达到预定的可用时间。
四、扩大筹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项目的延期是公司根据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募集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的投资目的和规模不会改变,也不会对募集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调整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损害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有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迟部分IPO募集项目的议案》,同意调整募集项目达到预定可用状态的日期。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迟部分IPO募集项目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募集项目的延期没有改变募集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募集资金的使用也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储存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推迟募集项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募集项目延期不涉及募集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目的和投资规模的变化,不影响募集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的日常业务发展。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变相的变化,募集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第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募集项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查程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没有变相变化,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
阎 鹏 陈凤华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4 日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临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
暨关联交易事项专项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是山东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并持续监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对联科科技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向山东临临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临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1500万元(含) 补充营运资金的授信额度。该限额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回收利用。具体融资金额根据子公司经营资金的实际需要确定,以临朐农村商业银行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本次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处理上述信用额度的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023年5月24日,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间接持有临临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吴晓强担任临临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临临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避免表决,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介绍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8946.0457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0060414137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山东省临朐县龙泉路西侧(龙泉南路31号)
主要经营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批准的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中列出的经营范围为准。(以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为准)(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无(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万元
■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间接持有临临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吴晓强担任临临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临临农村商业银行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质押自己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拟向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1500万元(含) 补充营运资金的授信额度。该限额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回收利用。具体融资金额根据子公司经营资金的实际需要确定,以临朐农村商业银行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是公司的业务活动市场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相关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由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村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子公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具体金额以临朐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在信用额度内的实际融资金额为准,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提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先认可意见
公司子公司新材料向临临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是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资本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满足公司实际发展需求,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会议前,公司与我们就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交易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供了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相关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并提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避免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使用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综合信用额度,以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公司信誉好,经营稳定,财务风险可控,偿债能力好。本次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公司子公司新材料申请临临农村商业银行,使用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含)综合信用额度已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相关董事避免投票,独立董事提前批准并发表明确同意.,本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有利于满足公司的日常业务需求,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发起人对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使用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含)的综合信用额度的相关交易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
阎 鹏 陈凤华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4 日
山东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届会议独立董事
事先认可有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山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山东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根据独立判断立场,提前发表以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新材料向临临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是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资本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满足公司实际发展需求,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前,公司与我们就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交易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供了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相关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并提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避免表决。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黄方亮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于兴泉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张居忠
年 月 日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传播内容仅以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我们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邮箱:Jubao_404@163.com,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