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新闻记者 李颖超
面部识别因飞速发展的科技和方便快捷无感觉的感受已经得到推广运营,但普及化环节中,这一技术所带来的信息内容乱用、泄漏风险等安全风险,又被多次推上去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8月8日,我国国家网信办制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询建议。《规定》内容包括人脸识别系统运用范围、情景、应用目地,及其隐私保护评定等上的要求。
伴随着数字化变革推动,人脸识别系统赋予了很大稀缺性。在关键技术不知不觉中进入大家日常生活中的场景下,《规定》广泛征求意见,说明要适度提升人脸识别系统准入条件,行业标准具备迫切性、重要性。
做为生物特征识别中的一种,人脸识别信息与指纹识别、虹魔等生物学特性一样,具备唯一性和稳定性。与传统数字密码对比,面部信息内容一般暴露于公共性环境里,非常容易完成无感知收集,这种生物特征一旦遗失,代表着客户从此再无机遇“重新设置”。
相比于其他生物学特性,面部信息内容还具备便于获得、与个人信息关系密切等特点。面部信息与个人信息相互关系可以说“一目了然”,一旦创建关系信息内容,潜在性风险比较大。也由此,人脸识别系统在金融应用领域被密切关注。
根据数据的敏感度,近些年,多个国家政府部门还对人脸识别系统加强监管力度。一些西方国家早已下手法律禁止使用禁限,也是有响声号召:人脸识别系统不得超过用以智能安防反恐怖等公共安全领域,别的经济领域应当一律严禁运用。
人脸识别系统重点在于如何应用,勿需“一刀切”式严禁。在强监管的前提下,各界人士也要均衡人脸识别系统产生的商业价值、社会效益与对个人信息维护。
在合适的地区应用面部识别不仅提高了高效率,也能提高私人生活的便捷性,例如金融机构远程开户、飞机场人证核验及其零接触鉴别等。
非常值得重视的是,在监管与学术界探寻人脸识别系统运用界限之际,绝大多数群众针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观念略显不够。从当前情况看,数据泄露后法律维权十分困难,从收集阶段搞好个人信息维护是十分重要的。
除了需要提升本人对于自身隐私保护的观念,管控方面更细化的规章和确立岗位分工也尚需“公布”。现阶段,行政单位和行政机关怎样职责分工尚需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安全体制的创建离不了多部门联合的分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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