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2023年8月3日公告的《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3)中,“2023年7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地产”)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人应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特更正如下:
一、原内容为:
“2023年7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地产”)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沈北金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2.1775亿元。”
更正为:
“2023年7月27日,本公司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沈北金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2.1775亿元。”
二、原内容为:
更正为: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董事会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变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传播内容仅以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我们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邮箱:Jubao_404@163.com,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