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按照要求会同中介机构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根据要求对《问询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回复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根据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公司对《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现根据项目进展和审核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回复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与修订,并对《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同步补充与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豁免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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