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7月17日15: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2号楼1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邵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60,33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8,8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76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4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6,53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44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04%。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注1:有表决权股份数
注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刘志鹏律师与徐婧婕律师见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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