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珲春新合作超市连锁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珲春新合作”)拥有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供销大集”或“企业”)39,350,778股股权已经被司法部门划拨至中铁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信托”)。
2、珲春新合作并未执行结束2018、2019年业绩承诺赔偿责任,应赔偿股权29,757,298股,公司将继续向珲春新合作追索其业绩承诺补偿责任。2020年业绩承诺赔偿责任仍在诉讼中,此案将在近日开庭审判。
3、此次司法部门划拨的股权限售期(自此次股票发行之日2016年9月27日起60个月)已期满,因珲春新合作仍存在不履行的业绩承诺赔偿责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3.4条的有关规定尚未合乎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为了维护企业别的股东权利,企业则在不履行结束其业绩承诺赔偿责任前尚不能办理该等股权解除限售。
公司在2023年5月22日接到珲春新合作发送的《告知函》,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年3月17日10点至2023年3月18日10时止(延迟以外)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二次公开拍卖珲春新合作持有公司39,350,778股限售流通股结果显示流标,珲春新合作持有的公司股权39,350,778股已经被司法部门划拨至中铁信托,详情如下:
一、此次司法执行状况简述
珲春新合作以其持有的供销大集 39,350,778 股为海南航空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贷款给予抵押担保,海南航空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没按规定时长还款本钱及利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按照质押权人中铁信托申请办理于2020年5月20日冻洁珲春新合作所持有的供销大集 39,350,778 股,详细企业2020年5月23日《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示序号:2020-035)。有关案子已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环节,详细企业2022年4月12日、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20日、2023年2月25日、2023年3月4日《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第三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变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2022-035、2022-070、2022-073、2022-079、2023-011、2023-014)。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年3月17日10点至2023年3月18日10时止(延迟以外)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二次公开拍卖珲春新合作持有公司39,350,778股限售流通股结果显示流标,中铁信托允许以物抵债,珲春新合作持有的公司股权39,350,778股已经被司法部门划拨至中铁信托,并消除该股份的冻洁、质押贷款。
经公司查询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软件,以上39,350,778股股票已经在2023年5月18日被司法部门划拨至中铁信托。
二、此次司法部门划拨前后左右新合作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铁信托持仓状况
此次司法部门划拨前后左右,新合作经贸连锁加盟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合作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珲春新合作、中铁信托持仓情况如下:
注: 新合作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仓相匹配《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公积金转增的127,334.30亿港元已提存至企业破产企业资产处理专户,待法定程序明确2020年业绩补偿方案后处理。
三、其他情形表明及风险防范
1、企业2016年重新组合时和22家赢利赔偿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详细2016年2月2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修改草案)。珲春新合作赢利赔偿方之一,有待执行业绩承诺赔偿责任,珲春新合作并未执行结束2018、2019年业绩承诺赔偿责任,应赔偿股权29,757,298股,公司将继续向珲春新合作追索其业绩承诺补偿责任。
公司将继续向协作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追索2018、2019年的并未执行完成后的业绩承诺补偿责任。新合作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仓相匹配《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公积金转增的127,334.30亿港元已提存至企业破产企业资产处理专户,待法定程序明确2020年业绩补偿方案后处理。2022年9月13日,公司收到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省一中院”)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新合作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就2020本年度赢利补偿责任对企业、海南航空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诉讼,诉讼请求裁定免去新合作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2020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2020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确定的2020本年度赢利补偿责任,不可以免去由海南航空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担负。目前为止,原被告彼此已经在海南省一中院的组织下展开了证据交换,此案将在近日开庭审判。详细2022年9月14日、2023年1月10日、2023年3月18日、2023年4月29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情况的公告》《关于受领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业绩承诺补偿债权进展的公告》《关于受领完毕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业绩承诺补偿债权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85、2023-005、2023-015、2023-028)。
2、此次司法部门划拨股权限售期(自此次股票发行之日2016年9月27日起60个月)已期满,因珲春新合作仍存在不履行的业绩承诺赔偿责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3.4条的有关规定尚未合乎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为了维护企业别的股东权利,企业则在不履行结束其业绩承诺赔偿责任前尚不能办理该等股权解除限售。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非交易过户的有关规定,股权买受人还需遵循这一规定。
3、此次司法部门划拨不会造成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四、备查簿文档
1、珲春新合作超市连锁店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劵质押贷款及法院冻结统计表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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