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新闻记者 安毅
最近,一部分银行年报初次公布绩效薪酬追偿扣回数据信息,令反方向讨工钱一度成为热点话题。此外,因讨回业绩考核而引起的劳务纠纷仍经常发生。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二审裁决书,涉及到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这家银行一支行原银行行长徐某的劳务纠纷。
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向已离职员工徐某“反方向讨工钱”近71万余元,但不管是一审或是二审,人民法院都未适用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上诉请求。
向离职员工反方向讨工钱
“70后”徐某原系哈尔滨银行天津武清银行行长。他于2010年10月上岗这家银行,半途合同期满之后又进行续期,新合同期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2017年11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对徐某作出处理确定,免除其银行行长职位,加入支行资产清收核心转岗追收职位。
裁决书表明,徐某被撤职的原因是因为,金融机构层面觉得其对于分行管理不到位,造成分行总量信贷业务长期存在贷款调查落实不到位、分析报告虚报、贷后不敬业等诸多问题。
2021年6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也对徐某做出解雇确定,原因是:它作为银行行长管理不当给行里经济损失,出任转岗追收职位后也无追收成果,仍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内不断旷职。
辞退徐某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还确定并对产生违规操作年度(2013年至2016年)绩效薪酬开展全额的追偿,总共70.67万余元。
但在徐某看起来,彼此劳动合同书已经在2020年10月期满消除,所以他根本不存在旷职个人行为,保险公司在合同终止8个月之后才通告他被辞退是欠缺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的。
除此之外,徐某觉得,金融机构已经在2017年11月对她做出了免职处理,之后又于2021年6月规定追偿她在出任银行行长阶段的薪酬结构,早已已过诉讼时效,归属于反复解决。
2022年5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徐某为申请者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规定徐某退还70.67万余元绩效薪酬。当日,劳动仲裁委以“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审理范畴”为理由,未受理这家银行仲裁申请。
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金融机构所有诉请
申请劳动仲裁失败之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将徐某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觉得,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从2017年11月就已知晓有关问题并且对徐某做出免职处理,2021年6月才向徐某送到通告追偿绩效薪酬,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因而,一审法院适用徐某所提出的时效性抗辩,对银行层面诉请不予支持,驳回申诉这家银行所有诉请。
一审判决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不服气,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此案案件争议焦点是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认为徐某退还绩效薪酬能不能适用。
此案中,银行和徐某续期的劳务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合同书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之一包含“合同到期的……”。
而2020年10月后(即彼此合同到期),徐某未能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继续上班,金融机构也没再给徐某发工资,因而彼此劳动合同书已停止。
二审法院觉得,劳动合同解除7个月的时间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徐某旷职为因为2021年6月做出解雇确定,并在此基础上认为彼此解除劳动关系是2021年6月,欠缺根据。
与此同时,在彼此停止劳务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对徐某开展业绩考核追偿,欠缺根据,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觉得金融机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申诉,并驳回上诉,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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