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系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余额:本次以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担保的最高本金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2023年5月16日,公司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2022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7日,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即保证人,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即债权人,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长沙湘江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30755200ZGDB2023N006),约定在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期限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即债务人,以下简称“农产品湖南公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而签订的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2、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暨2022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总额的议案》。公司将结合子公司授信情况以及抵押担保情况,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期限内为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决议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宜。其中,公司为农产品湖南公司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司编号为临2023-24号、临2023-28号和临2023-39号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
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成立时间:2013年7月9日
3、法定代表人:袁既白
4、注册资本:2,000万元
5、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芙蓉北路1018号交易大楼101单元503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谷物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粮食收购;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股权结构:农产品湖南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农产品湖南公司总资产为114,356,810.12元,总负债为95,059,443.28元,净资产为19,297,366.84元,2022年1-12月的营业收入为831,024,829.67元,净利润为968,506.26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农产品湖南公司总资产为129,303,019.06元,总负债为109,608,517.88元,净资产为19,694,501.18元,2023年1-3月营业收入为119,401,655.82元,净利润为397,874.36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金额:保证最高本金额伍仟万元整
(四)保证范围:
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五)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农产品湖南公司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该担保额度是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范围内进行的。农产品湖南公司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其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截止公告日,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1、截止本次担保前,公司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43%。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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