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基金股份的认购和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经营期。封闭经营期是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至一年(非工作日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含)。如果当天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营期内不开放认购和赎回。封闭经营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基金”(FOF-LOF)并接受场外、场内认购赎回。(删除) 一、认购和赎回场所
一、认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基金投资者应当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认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出。本基金的认购和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出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基金投资者应当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
…… 二、认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和时间
二、认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和时间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认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果工作日为非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基金可以不开放认购和赎回)。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者本基金合同规定暂停认购赎回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认购赎回。招聘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了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经营期。在封闭经营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认购和赎回业务,但在证券登记系统下注册的A类基金股份的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股份。注册系统下注册的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让托管业务将A类基金份额转让给现场,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删除) ……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果工作日为非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基金可以不开放认购和赎回)。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者本基金合同规定暂停认购赎回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认购赎回。招聘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了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 2、认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开始办理场内外股份的认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认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封闭经营期届满后,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开始办理场内外股份的认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认购赎回程序
…… 2、支付认购和赎回的款项
四、认购赎回程序 ……
2、支付认购和赎回的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成立赎回申请;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赎回款项在10日内(包括当日)支付。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方式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赎回款项在10日内(包括当日)支付。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方式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7.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况
……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7.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况 ……
封闭运营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
……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赎回款项的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 ……
封闭运营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下列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赎回款项的支付:
……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2、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外、除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信息披露前应保密,不得向他人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外、除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外,基金信息披露前应保密,不得向他人披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者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提供的除外;
…… ……
(16)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簿、报表、记录等相关资料按规定保存20年以上; (16)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簿、报表、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基金法》、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2、根据《基金法》、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 ……
除《基金法》外,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除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外,基金信息披露前应当保密,不得向他人披露; 除《基金法》外,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除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披露前保密,不得向他人披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除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提供服务外;
……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
…… ……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一、召开原因 一、召开原因
…… ……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股东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修改以下情况,无需召开基金股东大会: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履行适当的程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修改下列情况,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是封闭经营期。封闭经营期届满后,基金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基金”(FOF-LOF)(删除)) ……
……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FOF),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权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规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以上或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香港股票通用标的股票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准备金、存款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FOF),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权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规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以上或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香港股票通用标的股票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但在封闭运营期到期前两个月内和到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经营后,现金或到期日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准备金、存款保证金、应收认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经营后,现金或到期日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准备金、存款保证金、应收认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FOF),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股权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60%-9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FOF),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股权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60%-9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投资香港股票标的股票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但在封闭运营期到期前两个月内和到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准备金、存款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FOF-LOF)“之后,现金或到期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准备金、存款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不得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的3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完全按照相关指数的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16)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FOF-LOF)“之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均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的3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完全按照相关指数的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有限资产的总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5%;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比例的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投资流动性有限资产;
(17)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FOF-LOF)“之后,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有限资产的总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5%;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比例的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投资流动性有限资产; (18)本基金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私募股权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主体进行反向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格要求应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
(18)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FOF-LOF)“基金与私募股权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进行反向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格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在封闭经营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转化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基金”(FOF-LOF)“之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 ……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
21、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删除) 21、本基金A类基金股份暂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A类基金股份暂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或终止上市; (相应调整以下序号)
…… ……
七、存储和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七、存储和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信息放在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和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信息放在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部分 变更、终止基金合同和清算基金财产 …… ……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托管人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20年以上。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有关文件,保存期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五部分 摘要基金合同的内容 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2023年6月5日发布公告日期
1.公布基本信息
■
注: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广发一年封闭经营混合基金的积极优势(FOF-LOF)封闭运营期届满开放后,更名。根据广发的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一年封闭运营(FOF-LOF)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经营期,封闭经营期将于2023年6月8日届满,自2023年6月9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日常认购、赎回、固定投资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基金名称变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基金”(FOF-LOF)基金简称变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FOF-LOF)场内简称“广发积极FOF”-LOFA类基金代码仍为“162721”,C类基金代码仍为“013954”。
2.日常认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认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果工作日为非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基金可以不开放认购和赎回)。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暂停认购赎回。具体处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有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应在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布。
3.日常认购业务
3.1限制认购金额
(1)认购基金场外份额时,每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和交易等级差有其他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场内股份认购时,每笔认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认购金额必须为总金额(含认购费)。
(2)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对现场认购、赎回和持有现场份额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的,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办理。
(3)接受认购申请对股票基金股东利益构成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认购,暂停基金认购,有效保护股票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经营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采取上述措施控制基金规模。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4)基金经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经理必须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率随着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降低。如果投资者在一天内有多次认购,适用费率将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股份的特定投资者和其他普通投资者实行不同的认购率,具体投资者范围和具体费率优惠见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及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其他相关公告》。
具体费率(适用于场内外认购)如下: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待遇,以实际收取为准。
(1)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认购人承担,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主要用于本基金的营销、销售、注册等费用。
(2)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认购、赎回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3)对于具体的交易方式(如在线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降低基金认购率和基金赎回率,而不违反法律法规。
(4)在对基金股东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推广计划,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基金推广活动。在基金推广活动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适当降低基金认购率和赎回率。
(5)A类基金份额的现场认购和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现场认购和赎回业务规则有新规定的,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6)当基金出现大规模认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认购有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股份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和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当天持有的份额减少,导致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时,注册机构有权自动赎回所有剩余份额。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对现场认购、赎回和持有现场份额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的,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办理。
(3)基金经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经理必须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不超过1.50%,场内外赎回费相同。本基金a类、C类基金股份的赎回费由赎回基金股份的基金股份持有人承担,基金股份持有人赎回基金股份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股份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降低,具体费率如下:
■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投资者在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自基金份额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具体遵循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认购、赎回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3)对于具体的交易方式(如在线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降低基金认购率和基金赎回率,而不违反法律法规。
(4)在对基金股东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推广计划,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基金推广活动。在基金推广活动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适当降低基金认购率和赎回率。
(5)A类基金份额的现场认购和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现场认购和赎回业务规则有新规定的,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6)当基金出现大规模认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无。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业务
(1)公司的在线交易系统开设了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设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请关注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定期定额认购业务:投资者通过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日/周/月)和固定投资金额,委托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基金投资方式。定期不定额认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投资者通过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日/周/月)、投资金额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委托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相关规则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设场外股份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与代销机构各电子渠道基金定期投资认购率优惠活动。开设场外股份定期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投资起点、定期投资认购率优惠措施,以代销机构安排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号,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询问销售相关事宜、开放式基金投资咨询和投诉。
7.1.两家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机构信息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请注意。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减少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经理网站上公布基金销售机构名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
7.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通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四川证券、大同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国元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新证券、江海证券、金源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民生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宝证券、华盛证券、华盛证券、华盛证券、华盛证券、华盛证券、华盛证券、华盛证券、华盛证券、华盛证券
会员单位增减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
将不公布此事。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认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前,每周至少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股份认购或赎回开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其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股份净值和基金股份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后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适用于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FOF-LOF)解释开放日常认购、赎回和固定投资的相关事项。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数据总结(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销售机构划分投资者的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水平,并提出适当的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数据总结(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和销售机构适宜性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做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投资者对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的积极优势,一年封闭
混合基金中的基金(FOF-LOF)封闭
运行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广发一年封闭经营混合基金中基金的积极优势(FOF-LOF)(基金主代码:162721,基金简称:广发一年封闭混合的积极优势(FOF-LOF),场内简称:广发积极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22年6月9日,A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8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根据广发的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一年封闭运营(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经营期,封闭经营期是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至一年后相应日(非工作日延期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含)。延迟到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营期内不开放认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封闭经营期内不开放认购和赎回。封闭经营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基金”(FOF-LOF)并接受场外、场内认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营期即将到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的封闭运营期将于2023年6月8日届满,本基金自2023年6月9日起转为开放运营,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基金”(FOF-LOF)”。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FOF-LOF)场内简称“广发积极FOF”-LOFA类基金代码仍为“162721”,C类基金代码仍为“013954”。
二、本基金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公司修订了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更名的相关内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相应修订了基金合同。详见附件《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经营混合基金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此外,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订基金托管协议、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信息总结、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信息总结,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数据自2023年6月9日起生效。
三、认购、赎回等业务安排
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基金中基金(FOF-LOF)将自2023年6月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基金中基金(FOF-LOF)开放日常认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自基金份额登记日起连续计算。遵循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其中,对于投资者在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股份,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投资者必须及时查询和核对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一年封闭经营的混合基金中基金具有积极优势(FOF-LOF)说明封闭经营期届满后的相关安排。基金封闭经营期届满开放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按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规定执行。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基金的细节,请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各种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封闭运营期届满的相关安排。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相关细节: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105828或020-8399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销售机构划分投资者的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水平,并提出适当的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数据总结(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和销售机构适宜性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保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做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经理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投资者对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附件:广发一年封闭式混合基金的积极优势(FOF-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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