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8版)
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原则上,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月末总资产和查询前总资产的低值(招股说明书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查询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6月1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审慎报价,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相关人员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发行人开始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报价,询问他人报价,不故意降低或提高价格,其他线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承销商不存在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违法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查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的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查询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资产规模数据已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步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2.900万股,下同)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栏中选择“是”,并在“资产规模(万元)”栏中选择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3、初步询价采用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线下投资者报价应包括每股价格与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可以填写不同配售对象账户的报价,每个报价应包括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价格对应的拟认购股票数量。同一线下投资者报价中的不同拟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线下投资者填写的拟认购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特别提醒线下投资者,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线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参与线下查询,具体如下:
(1)对于同一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最多记录同一线下投资者提交的两个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线下投资者将所有配售对象输入所有报价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提交两份报价记录的,以第二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线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必要修改,应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填写第二次提交页面的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的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报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的内容和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检查线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依据。
线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股,申购金额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不得超过2900万股。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2023年6月7日,线下投资者未能(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技创新板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或2023年6月7日未完成(T-4日)中午12:00前按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线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无效;
(3)单个配售对象拟认购超过2900万股的部分,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的申请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要求,或者申请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配售对象的申请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线下投资者条件的;
(6)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7)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完成经理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9)线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报价无效。
5、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线下投资者有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和多个账户报价;
(三)经行政许可,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询问、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使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不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被分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严格执行,(或)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延期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四、确定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
(一)投资者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原则
1、本次线下初步询价截止日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对线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实,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删除,视为无效;
根据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从高到低,根据配售对象的数量从小到大,根据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从后到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排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额的1%。当计划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排除该价格的申报。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认购。
2、2023年6月12日,发行价格及其确定流程,以及可参与线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数量信息(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确定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不包括最高报价部分;
(4)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
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根据线下发行查询报价,综合评价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充分考虑线下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市场状况、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仔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和有效认购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仔细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过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超出的,超出范围不超过30%。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的剩余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或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一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一行业上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投资者对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作为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不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删除或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少于10人的,暂停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线下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网下认购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T日)9:30-15:00。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线下投资者在参与线下认购时,必须填写并提交网上交易平台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认购价格和数量,其中认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为初步查询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线下投资者将参与认购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输入认购记录后,应一次性提及交付。线下认购期间,线下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所有认购记录为准。
2023年6月15日,在线下认购阶段,线下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资金。(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开立科技创新板投资账户。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认购金额。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认购。每5万元的市值可以购买一个认购单位,不足5万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金额。每个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24500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023年6月9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用于2023年6月13日(T日)认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认购新股。
2023年6月13日(T日)网上投资者认购日不需要缴纳认购款,2023年6月15日(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线下询价和网上认购,则网上认购部分无效。
六、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
2023年6月13日(T日)15日,网上网下认购:00同时结束。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13日(T日)根据网上和线下认购的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并调整线下和线上发行的规模。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认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23年6月9日,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是(T-2日)首先回拨线下发行;
2、2023年6月13日(T日)网上、线下全额认购的,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不超过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线下回拨到线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率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原则上,回拨后无限期线下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期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是指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线下、线上发行总量;
3、如果网上认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线下投资者。线下回拨后,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全额认购,将暂停发行;
4、在线下发行未获得全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会在线回拨,暂停发行。
2023年6月14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T+1日)在《广州安凯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网上发行认购及中标率公告》中披露。
七、线下配售原则及方法
2023年6月13日(T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完成回拨后,将按以下原则配售线下投资者:
(1)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检查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删除,不能参与线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分为以下两类:
1、A类投资者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其他线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三)确定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
RA原则上按照各种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B。
调整原则:
1、优先权不低于回拨后线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分配给A类投资者。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量不足以安排数量,其有效认购将全额配售,其余部分可以分配给其他合格的线下投资者。
2、在向A类投资者配售时,赞助商(主承销商)可以调整预设给B类投资者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如果初步配售后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进行调整。
(4)配售数量计算: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量=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股数量。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分配数量准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认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最早的配售对象(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编号为准)。
如果离线有效认购总额等于离线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配售。
若线下有效认购总量小于本次线下发行数量,则暂停发行。
(五)线下限售比例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离线初步配售结果和在线中标结果公告》中披露离线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量。上述公告一经发布,视为已向离线配售对象发出相应的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支付
(一)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支付
2023年6月8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2023年6月19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T+4日)审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线下投资者支付
2023年6月15日,线下配置投资者(T+2日)披露的《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应于2023年6月15日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T+2日)16:00前到账。
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单独支付。如果同一天获得多只新股,如果只汇总金额,合并支付将导致入账失败,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19日举行(T+4日)发布的《广州安凯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披露了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未支付的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有效报价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线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支付认购款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网上投资者支付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标后,应按照《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于2023年6月15日(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充足,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近申报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如果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其弃购数量将首先返还线下发行。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以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暂停发行新股,并披露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金额后公开发行金额的70%时,因线下和线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金而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承销责任为公开发行金额的30%。
2023年6月19日,网上投资者获得未付款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参阅(T+4日)发布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暂停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将采取暂停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线下投资者报价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投资者有效报价少于10家;
(3)初步查询结束后,如果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或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协议;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符合选定市值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发行后按确定发行价乘以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承诺跟进投资的;
(7)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网上认购不足,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暂停或者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宣布暂停发行的原因,并恢复发行安排。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督要求后,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重启发行的机会。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广州安凯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NORMAN SHENGFA HU(胡胜发)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博文路107号
联系人:李瑾懿
电话:020-32219000
传真:020-32219258
2、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地址:上海中山南路: 88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021-23187205年验证咨询电话、021-23187952、
021-23187953、021-23187955
发行人:广州安凯微电子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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