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证券简称:恒星科技公示序号:20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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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行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恒星科技”)接到河南郑州中级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23)豫01民终7234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公司在2017年4月11日与扬州市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扬州市尚德机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扬州市尚德机构将其持有的股份以人民币5,200万余元出售给恒星科技。后扬州市尚德机构被扬州市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扬州市荣德”)资产重组,扬州市荣德与常州市顺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常州市顺丰”)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将这些股权转让款出售给常州市顺丰。常州市顺丰于2022年9月20日起诉公司,诉请法院栽定恒星科技付款rmb5,200万余元及利息。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做出(2022)豫0181民初675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驳回申诉上诉人常州市顺丰的诉请;于2023年4月18日做出(2022)豫0181民初6754号之一裁定书,判决如下所示:此案按扬州市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案解决。常州市顺丰不服气河南省巩义市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河南郑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河南郑州中级法院依法予以了案件审理。因原告常州市顺丰接到法院催款诉讼费用工作的通知后仍然不予以交纳。河南郑州中级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做出(2023)豫01民终7234号裁定书,判决如下所示:此案按原告常州市顺丰全自动撤回上诉解决。一审判决始行判决书送到之日起产生法律认可。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2023年5月25日,公司收到佛山市法院证明文件:我院所作出的(2022)豫0181民初6754号上诉人常州市顺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行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省恒成通科技公司、扬州市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已经在2023年05月24日起效。
二、对企业的危害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以上判决,企业将这些账款由债务转到其他业务收入,预计提升企业今天资产总额5,200万余元,最后对企业的危害以审计公司审计结论为标准。
三、备查簿文档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2022)豫0181民初6754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2022)豫0181民初6754号之一裁定书
河南郑州中级法院(2023)豫01民终7234号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2022)豫0181民初6754号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省行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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