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6
瑞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到山东证监会警告信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康医药”)最近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关于张仁华、韩旭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9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张仁华、韩旭:
经调查,您作为瑞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5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瑞康医药88、367、900股,占瑞康医药总股本的5.87%。其中,2023年5月11日,您在控制公司股份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
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08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下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您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诚信档案中。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今后,公司将继续督促和监督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进一步加强相关股东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努力促进股东与上市公司的提前沟通,严格监督相关股东的股票交易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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