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装备 公告编号:2023-029
景津装备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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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7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76、682、40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576、682、4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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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和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登记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分配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景津投资有限公司、江桂廷、宋桂花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激励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公司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现金红利1.0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 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QFII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9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应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1.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景津设备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4-2758995
特此公告。
景津设备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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