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证券简称:福建金森公示序号:JS-2023-037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并没有否定提案的现象;
2、此次股东会不属于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的现象;
3、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网络投票融合网上投票的形式举办。
福建金森林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上市企业”)股东会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其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1)现场会议时长: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在下午14:30。
(2)网上投票时长:
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至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3)会议地点:福建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厅
(4)举办方法:施工现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企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与互联网投票软件(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给予互联网方式的微信投票,自然人股东在相关网上投票期限内通过以上系统软件履行投票权。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节目主持人:老总应飚老先生
大会的集结和举办合乎《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大会参加状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上投票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金额为158,512,883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67.2360%。
(1)现场会议参加状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金额158,454,383股,占公司总股权数字的67.2112%。
(2)网上投票状况:
根据网上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4人,意味着股权58,5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0248%。
(3)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授权委托网络投票委托代理人中,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直接或是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状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网络投票委托代理人共7人,意味着股权8,505,009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3.6075%。
企业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董事长助理参加了此次会议,别的高管人员及北京德恒(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此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及表决状况
经会议决议,以当场记名投票决议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已通过下列决定: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实际决议情况如下:
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209%;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为允许8,471,809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6096%;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3904%;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该提案根据。
独董王吓忠、郑溪欣、张火根在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全篇发表在2023年4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实际决议情况如下:
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209%;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为允许8,471,809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6096%;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3904%;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该提案根据。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实际决议情况如下:
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209%;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为允许8,471,809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6096%;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3904%;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该提案根据。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实际决议情况如下:
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209%;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允许8,471,809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6096%;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3904%;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该提案根据。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实际决议情况如下:
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209%;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为允许8,471,809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6096%;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3904%;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该提案根据。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实际决议情况如下:
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209%;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为允许8,471,809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6096%;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3904%;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该提案根据。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实际决议情况如下:
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209%;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为允许8,471,809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6096%;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3904%;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该提案根据。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名字:北京德恒(深圳市)法律事务所
2、侓师名字:叶兰昌、李晖
3、总结性建议: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与举办程序流程、当场出席本次大会工作的人员及其此次会议的召集人的法律主体、此次会议的提案、此次会议的决议程序流程及决议结论均达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会议申请的决定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原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5月25日
京德恒(深圳市)法律事务所
有关福建金森林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30169-00001号
致:福建金森林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金森林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此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举办。北京德恒(深圳市)法律事务所(下称“德恒”)受企业委派,分派叶兰昌侓师、李晖侓师(下称“德恒律师”)参加了此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德恒律师就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当场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质、决议程序流程等相关事宜开展印证,并做出法律意见。
为提供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参加了此次会议,并核查了公司提供下列文档,包含但是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企业第五届股东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企业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在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出席会议公司股东到场备案纪录及凭据材料;
(六)公司本次大会股东表决状况凭据材料;
(七)此次会议别的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获得如下所示确保:即公司已经带来了德恒律师觉得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原始材料、团本、影印件等相关材料、口头上证词均达到真正、精确、完整的规定,相关团本、影印件等相关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的需求,只对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及其《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参会工作人员资质、召集人资质是不是真实有效和大会的决议程序流程、投票表决结论是不是真实有效表达意见,错误此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种提案所表达的客观事实或数据信息信息真实性及精确性表达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其本法律意见出示日之前已经发生了或是存有的客观事实,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着尽职履责和诚信原则,展开了足够的审查认证,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评定的客观事实真正、精确、详细,所公开发表总结性建议合理合法、精确,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依据。
本法律意见仅作印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宜的合理合法的目的应用,不可作为所有其他目地。
根据法律法规的需求,依照律师业公认业务规范、职业道德和尽职履责精神实质,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及举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难题出示如下所示法律意见:
一、此次会议的集结及举办程序流程
(一)此次会议的集结
1.依据2023年4月28日举行的企业第五届股东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董事会集结此次会议。
2.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此次会议召开通告的通知时间距此次会议的举办时间已经达到20日,除权日与会议召开时间中间间距不多于7个工作日左右。
3.上述情况公示注明了此次会议的召集人、举办时长、举办方法、参加目标、会议召开地址、大会备案方式、大会手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充足、详细公布了全部提议具体内容,并按规定公布了独董的建议及原因。
德恒律师觉得,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此次会议的举办
1.此次会议选用当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此次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在下午14:30在福建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此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址及的方式和《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常告之的时间也、地址及方法一致。
此次网上投票时间是在2023年5月25日当日交易时间范围。在其中,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15:00。
2.此次会议由老总应飚老先生组织,此次会议就会议报告中列明提案展开了决议。股东会相关工作人员现场对此次会议作纪录。会议纪要由出席本次大会的会议主持、执行董事、公司监事等签字。
3.此次会议不会有对举办此次会议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注明的事项展开决议的情况。
德恒律师觉得,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址、会议主题与通告所告之内容一致,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质
(一)参加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值为158,512,883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7.2360%。在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值为158,454,383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7.2112%。
德恒律师检查了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法人授权书等有关文件,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系记述于此次会议除权日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公司股东代理人法人授权书真实可信。
2.依据此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最后,参加此次大会网上投票股东共4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值为58,500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48%。上述情况根据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与互联网投票软件进行审核。
3.出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与参与网上投票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总共7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值为8,505,009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6075%。
(二)企业整体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及董事长助理均参加了此次会议,别的高管人员及德恒律师出席了此次会议,该等群体均具有出席本次大会的合理合法资质。
(三)此次会议由董事会集结,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真实有效。
德恒律师觉得,参加、出席此次会议工作的人员及此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真实有效,合乎《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此次明确提出临时性提议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流程
经德恒律师印证,此次会议无公司股东明确提出临时性提议。
四、此次会议的决议程序流程
(一)此次会议采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的形式对此次会议议案展开了决议。经德恒律师当场印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注明的决议事宜相一致,此次会议现场未出现对通知提案进行调整的情况。
(二)此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由两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意味着与德恒律师共同承担开展记票、监票。
(三)此次会议投票选举后,企业合并整理了此次会议的决议结论,会议主持在会议现场发布了公开投票。在其中,企业对有关提案的中小股东决议状况独立记票并独立公布决议结论。
德恒律师觉得,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会议的决议程序合法合理。
五、此次会议的决议结论
(一)融合现场会议公开投票及其此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最后,此次会议审议提案的决议结果显示:
1.表决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决议结论: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0209%;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
2.表决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决议结论: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0209%;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
3.表决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决议结论: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0209%;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
4.表决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决议结论: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0209%;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
5.表决通过《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决议结论: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0209%;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
6.表决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决议结论: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0209%;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
在其中,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状况为:允许8,471,809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6096%;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0.390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0%。
7.表决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158,479,683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9791%;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0209%;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数量0%。
在其中,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状况为:允许8,471,809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6096%;抵制33,20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0.390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0%。
(二)此次会议主持、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和委托代理人都未对投票表决结论明确提出一切质疑;此次会议议案得到合理投票权根据;此次会议的决议与议定结论一致。
德恒律师觉得,此次会议的决议结论合乎《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六、结果建议
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觉得,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当场出席本次大会工作的人员及其此次会议的召集人的法律主体、此次会议的提案及其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均达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申请的决定真实有效。
德恒律师允许本法律意见做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性文档随别的信息公开材料一并公示。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公章然后由本所责任人、印证侓师签字确认起效。
北京德恒(深圳市)法律事务所
责任人:刘震国
印证侓师:叶兰昌
印证侓师:李晖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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