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雨瑶
5月份至今,已经有逾10家公司接到管控警示函,根本原因是未能及时公布或信息公开有误。
比如,5月25日,一家公司发布公告称,因为2022年年报披露时间有误,且无法按期公布内控审计汇报,证监委确定对企业以及相关管理层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方案。资料显示,企业先前预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为500万元至750万余元;但之后公布的年报披露时间调整公告称,调整后预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为-1400万元至-2100万余元。财务年报表明,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为-1538.98万余元。监督机构觉得,该企业年报披露时间和实际销售业绩差别额度比较大,且赢亏特性产生变化,年报披露时间信息公开有误,已违背了有关信披要求。
除此之外,5月18日,因大股东的关联企业占有企业资金一事未能及时公布,重庆建工以及多名高管被下达警示函。公告称,核查,2023年4月29日,企业公布《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公布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存有非营利性占有重庆建工资产的举动。截止到2022年末,资金占用费账户余额为25000万余元。截止到公告日,尽管以上占款利息已偿还,但重庆建工对于该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事宜未能及时公布,违背了有关规定。重庆建工老总唐德祥、经理兼财务主管吕进入、董事长助理窦波因没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尽职履责责任,对于该难题承担主责。
“信息公开做为投资人掌握上市企业最直观的方式,真正、精确、详细、立即是上市企业信披要遵循的根本原则。”北京市博星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院长、顶尖投资咨询邢星告知《证券日报》新闻记者,“信息公开不到位或有误,不仅损害投资人的自主权、影响股民权益,并且违反了破产法及证券法,增加上市企业被罚款、理赔乃至股票退市风险。”
邢星填补称,上市公司企业决策、潜在风险通常会对股价具有直接关系,因而不到位的信息披露,通常会给内线交易产生机遇,为内情知情者运用时差开展内线交易、谋取私利或防范风险带来了资源优势,严重影响投资人权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遵照立即、精确、完整的标准,不然会侵害投资人的自主权,使投资人没法根据正确信息基础作出项目投资分辨。”上海市明伦法律事务所王智斌侓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说,“如组成证券欺诈,上市企业要面临监管机构的行政部门追究责任,假如同时期股票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上市企业还可能遭受投资人起诉。除此之外,如果情节严重证券欺诈,也有很有可能碰触《刑法》161条的规定的违反规定公布、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披露是上市企业与投资人沟通交流的关键公路桥梁,都是投资人进行决策的关键依据。特别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信息公开的需求更细致严苛,与此同时,对违法职责的追责明显加剧。依照新证券法,没按规定申报相关汇报或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最多可罚500万余元,责任人最多可罚200万余元。
业内人士提示,上市企业应压实主体责任,狠抓流程优化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扎实推进信披工作中,维持好投资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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