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三)限售安排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Peter是上海赵驿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Hong Xiao(肖红)担任执行合伙人,持有99%的财产份额,Peter Hong Xiao(肖红)能控制上海赵驿,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上海赵驿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36个月。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Peter上海俱驿 Hong Xiao(肖红)作为执行合伙人,持有54.64%的财产份额,Peter Hong Xiao(肖红)能控制上海俱驿,上海俱驿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周剑是上海四驿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周剑是上海四驿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Hong Xiao上海四驿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一致行动人,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上海思苑是上海赵驿和上海思驿的有限合伙人,上海思苑执行合伙人周健是Peter Hong Xiao(肖红)上海四苑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一致行动人,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762.3529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不涉及股东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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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后持股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和上市前,公司持股前十名股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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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计划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2023年4月12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制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战略配售股票。具体信息如下:
(一)投资主体
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是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中金公司。
(二)参与规模及配置情况
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认购上限为9.945.万元。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分配8.895、348股。
(3)参与者姓名、等级及比例
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者姓名、职位和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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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子公司后续投资
(1)发起人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与发起人的关系: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
(3)配股数量:3、676、235股
4.110.0307万元的分配金额
(五)占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6)配售股票的限制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数为45000股,952.9412000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9000.583000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行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为11.1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的市盈率为55.2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的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的市场净利率为3.2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计算,每股净资产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线下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线下发行”)与上海市场非限制性a股和非限制性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以下简称“线上发行”)相结合。
股票数量为91、905、883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量为18、381、176股,占本次发行总数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220057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认购21、876、430股,放弃认购180、570股。线下最终发行51、467、707股,其中线下投资者认购51、467、707股,放弃认购0股。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全部由中金公司承销,中金公司承销的股份数量为180股和570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0元(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低)。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41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2750.7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1、657.4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新股公开发行资金到位情况,并于2023年5月29日发布了《大华验字[2023]00289号验资报告》。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总额为:11093.31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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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净额为91万元,657.46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44013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超额配售的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度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874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如果投资者想了解相关信息,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将不再披露。请注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2023年3月31日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月至3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月至3月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52)。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如果投资者想了解相关信息,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请注意。
《上海新相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可参考审计报告和审查报告全文。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请注意。
公司上市后,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请注意。
二、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后
(一)审计截止日期后主要经营状况
2022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公司业务正常,相关行业政策和税收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无重大变化,供应商、产品销售无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对公司管理和研发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审查
2022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2023年3月31日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月至3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月至3月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52)。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分析”“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详细披露,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了审查报告全文,投资者想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请注意投资者。
(3)年初至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末的业绩说明
公司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截止日期是2023年6月30日。公司预计2023年1月至6月营业收入为21743.26万元至2473.26万元,比去年同期变化-0.76%至12.93%;预计2023年1月至6月净利润为4万元,294.92万元至4万元,994.92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化为45.52%-36.64%;预计2023年1月至6月,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973.01万元至3,673.01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化为-58.67%至-48.93%。公司主要客户保持稳定,产品结构和销售模式没有重大变化。
2023 年1-6 月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发生变化,主要表明芯片市场供应短缺恢复叠加终端市场需求下降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生产成本由于原材料采购价格仍相对较高,没有显著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产品毛利率和净利率水平下降,导致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但公司预计2023年 年1-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月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净利润指数与2022年相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年7-12 月会增加。
上述2023年1月至6月的业绩是公司的初步预期数据,未经会计师审核或审核,不构成公司的利润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的三方监管协议详细约定了发行人、赞助商和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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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发布日至上市公告发布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所在行业和市场没有重大变化;
(3)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无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购买、出售、转换重大资产(或股权);
(七)公司住所未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变更;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行,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新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保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和发行人审计师充分沟通后,认为上海新相微电子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该机构同意赞助上海新相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
二是上市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发起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街1号国际贸易大厦2座27层和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人代表:赵善军、赵继琳
联系人:赵善军、赵继琳
联系方式:(010)6505166
三、保荐代表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监督的具体情况
赵善军:现担任中金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赵先生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主要从事企业上市、再融资、重组、财务顾问等工作,负责并完成作为核心项目组成员的项目包括:新洁能 A 股IPO、振江股份 A 股IPO、华脉科技 A 股IPO、苏利股份 A 股 IPO、新美星 A 股 IPO、四方科技 A 股 IPO 等等;电科能源等服务并购客户,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赵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继林:现担任中金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发起人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赵先生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主要参与企业上市、再融资、重组、财务顾问等工作。作为核心项目组成员,他参与的项目包括法狮龙 A 股IPO、先正达集团 A 股IPO、声光电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赵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1.股东在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Peter Hong Xiao(肖红)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Peterer Hong Xiao(肖宏)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建议公司回购。
(2)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公司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我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上述发行价格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我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我承诺在原任期和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
(4)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
(5)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自首次发行前限制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前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等主观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周健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建议公司回购;
(2)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公司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我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我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我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我承诺在原任期和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规定;
(4)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我不会在离职后6个月内转让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首次发行前股份限制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5)本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
(6)我将严格遵守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和股份变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Xiao International、上海赵驿,上海俱驿,New Vision(BVI)的承诺
Xiaoo,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International、上海赵驿,上海俱驿,New Vision(BVI)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建议公司回购该股份。
2、公司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的,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上述发行价格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最大股东/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上海四驿、上海四苑的承诺,由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
上海四驿和上海四苑承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股东: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建议公司回购;
2、公司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的,减少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的,公司持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科宏芯、北京燕东、北京电控、新余义嘉德、浚泉理贤、台湾类比、创意文化、平阳瑞信、珠海达泰、Kun Zhong Limited、珊瑚海企业管理、上海米达、上海瑶宇、上海永新、中联兆金、图灵安宏、合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新核心投资、湖州浩伟、俊泉广源、华富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回购;
2、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按照本规定或者要求执行。
(五)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不得回购该股份。
2、如果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我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上述发行价格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我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我承诺在原任期和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
(6)除上述人员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不得回购该股份。
2、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3、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是因为工作因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
(7)间接股东Neww Vision(Cayman)的承诺
New间接股东 Vision(Cayman)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建议公司回购该股份。
2、公司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的,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上述发行价格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转让股东股份的其他规定。
(八)间接股东Bluee Sky的承诺
Blue间接股东 Sky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持有的New Vision(Cayman)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得建议公司回购该股份。
2、本公司持有New Vision(Cayman)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公司持有New Vision(Cayman)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持有的New Vision(Cayman)公司不得回购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上述发行价格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转让股东股份的其他规定。
(9)间接股东Weii Wang的承诺
间接股东Wei Wang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我直接持有的blue Sky股份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建议公司回购。
2、本人持有Blue Sky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我持有Blue Sky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我持有的Blue Sky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由公司回购。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上述发行价格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我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转让发行人股东股份的其他规定。
二、承诺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Peter Hong Xiao(肖红)周剑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一大股东New Vision(BVI)、持有超过5%的股东已承诺减少持股意向:
1、对于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对本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得出售。
2、本人/本企业将长期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认真制定减持股份的计划,并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上述发行价格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本人/本企业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内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任何连续90天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果本人/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本人/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总数在任何连续90天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本企业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人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5%。
此外,除北京电控和北京燕东外,超过5%的股东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第三,稳定股价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因发行现金红利、股票、股本、新股除权、除息等原因,必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下)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是不可抗力因素(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及其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下列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1)股价稳定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应考虑选择上述方法:
1、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
2、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被迫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票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1、第一选择
首先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果公司回购股票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则首先选择为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加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
第二种选择是为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能实施股票回购或股票回购议案。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②虽然该公司实施了股票回购计划,但它仍然没有满足“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该公司去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3、第三选择
三是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启动选择的条件是:在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份或增持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份仍未满足“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近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收购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义务。
(3)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在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下,公司将在10天内召开董事会,决议依法回购股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
2、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股票回购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股票回购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股票回购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按照决议通过的法定条件实施股票回购的议案规定的价格范围和期限进行回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超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母公司股东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当年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但是,当需要在下一年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定股价计划。
5、除下列情形外,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①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6、单次回购股票完成或终止后,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四)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启动程序
1、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下,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公告。虽然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完成或终止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2、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和其他义务后,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按照计划规定的价格范围和期限增加持股。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股息,增持股份的价格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不得为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财政支持。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启动程序
在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份仍未达到“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价稳定计划触发或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后90天内增持公司股份,此外,增持资金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税后工资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份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布。
(6)稳定股价计划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计划公告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承诺,公告的稳定股价计划终止实施: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回购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Peter Hong Xiao(肖宏)、New是第一大股东 Vision(BVI)的承诺
Peter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Hong Xiao(肖宏)、New是第一大股东 Vision(BVI)承诺:
1、确保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登记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事实最终认定或者有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3、如本次发行如果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及时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保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不存在欺诈性发行。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登记并已上市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我不会因为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而放弃承诺。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的经营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对于募集资金的投资,公司计划加强资金规划、使用、会计和风险防范的风险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回报股东。
2、科学实施成本和成本管理,提高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施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成本预算管理、配额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薪酬提取、审查披露程序,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
3、重视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
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股息,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不断提高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实际控制人Peter Hong Xiao(肖宏)、New是第一大股东 Vision(BVI)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Peterer Hong Xiao(肖宏)、New是第一大股东 Vision(BVI)承诺:
1、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不超过,不侵犯公司利益;
2、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和任何相关措施的承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免费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严格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我的任何职务消费都属于我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支出;
3、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4、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在责任和权限范围内,促进公司董事会或工资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公司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如有表决权)进行表决;
5、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推动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挂钩,并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如有表决权)进行表决。;
6、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填充回报措施和我对填充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履行填充回报措施。违反承诺或者拒绝履行承诺的,按照《关于首次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稀释即期回报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的监管措施或者自律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日,如果中国证监会对填写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我的承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根据《上海新相微电子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息分配计划应考虑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提高股息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通过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现金股息。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利润和资本需求,提出公司的中期现金股息。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也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2、无重大现金支出,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
3、如果公司需要扩大股本规模,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并且应该具有公司增长、每股净资产稀释等真实合理的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进行股利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盈利能力和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股息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前项规定处理。
(3)股息回报计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应加强股东回报意识,综合考虑公司利润、资本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制定股东回报计划,明确三年股息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股息计划和期间间隔。
2、公司利润分配应注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个会计年度或半年后,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利润规模、现金流、发展阶段和当前资本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股息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并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股息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具体利润分配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批准。股东大会审议现金股息具体计划时,应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积极与股东沟通,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提供网上投票,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股息条件,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股息计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不用于股息资金保留公司,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公共股东征集股东大会投票权,但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4)股东回报计划的调整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本计划的,经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应提供在线投票,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承诺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对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没有其他重大影响。
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如果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在上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后,依法开始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股票,回购价格按照以下原则:
(1)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将公开发行的新股募集资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线下配售对象和线上发行对象;
(2)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完成上市交易后,公司将在上述情况确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根据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相关违法事实之日起,按照上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并努力鼓励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转让的所有原限售股份。
(二)第一大股东Neww Vision(BVI)、实际控制人Peterer Hong Xiao(肖红)承诺
公司最大股东Neww Vision(BVI)、实际控制人Peterer Hong Xiao(肖宏)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如果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些情况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本人/本企业承诺自中国证监会认定相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本人/本企业也将依法回购转让的原限售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作出以下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我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这些损失赔偿金额以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者生效判决为准。
3、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包含的内容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承诺鼓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果我没有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我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工资(或津贴)和股东现金股息(如有)。同时,我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不得转让,直到我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完成。
5、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述承诺所承担的相关责任和后果有不同的规定,我将自愿无条件遵守。
特此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公司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对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没有其他重大影响。
投资者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造成证券发行交易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信达承诺:
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大华承诺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审查机构:
大华验字[2021]00605号、大华验字[2021]00606号、大华验字[2021]00606号、大华验字[2021]00607号、大华验字[2021]00607号、大华验字[2021]00939号、大华验字[2023]001874号、大华验字[2023]001509号。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天健工业承诺:
公司承诺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证券市场不得再融资;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应当减少或者停止发放工资或者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公司未履行承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尽量减少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反公开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遵守。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在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履行、未按时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本人/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公司按照相关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除非必须转股,如合并分立、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保护投资者利益等。;
4、本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客观原因未履行承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具体原因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
例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反公开承诺的相关责任和后果有不同的规定,本人/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守这些规定。
九、避免同行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Peter Hong Xiao(肖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剑及其第一大股东Neww Vision(BVI)承诺:
1、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企业/本人及其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微及其下属企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表任何人、商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和从事。
2、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承诺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1)单独或与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相微及其下属企业当前和未来主营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收购竞争企业,有任何股份或股权从事可能产生竞争企业的新相微及其下属企业,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拥有任何权益;
(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财务等方面的帮助。
3、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企业/本人及其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有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可能与新相微及其下属企业当前及未来主营业务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给予这些新的商机。
4、对于本承诺书中的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属企业”是指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5、本承诺书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最大股东的整个期间继续有效。
实际控制人Peterer Hong Xiao(肖红)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健承诺:我的承诺也适用于我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18岁以上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我将促进上述单位和上述人员在合法权限内履行承诺。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Peter Hong Xiao(肖红)周剑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一大股东New Vision(BVI)、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企业/本人及其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新相微及其下属企业的相关交易;
2、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企业/本人及其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相微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新相微或其下属企业签订相关交易协议,并确保相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原则上,相关交易的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以维护新微观等股东的利益;
3、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企业/本人、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新微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相关交易损害新微等股东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本承诺书中的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属企业”是指持有或控制已发行50%或以上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③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都有权控制董事会的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以及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5、我的承诺也适用于我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18岁以上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将促进上述单位和上述人员在合法权限内履行承诺;
6、本承诺书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实际控制人/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二)避免资金占用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Peter Hong Xiao(肖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剑承诺:
我承诺并鼓励我的近亲(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18岁以上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等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下同)以及我/我的近亲控制或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关联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不借款、偿还债务、预付款、免费贷款、委托投资、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进行非经营性资金交易。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督促本人及其近亲属及关联企业严格履行承诺。我将严格履行承诺,并敦促我及其近亲和关联企业严格履行承诺。如果有关方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我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充分赔偿或赔偿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Neww发行人最大股东 Vision(BVI)承诺:
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不以贷款、偿还债务、预付款、免费贷款、委托投资、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合作公司有非经营性资本交易。企业将严格履行承诺。如果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充分赔偿或赔偿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3)发行人对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已就股东信息披露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有权明确,无股份持有等情况,无所有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4、除发起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京燕东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份(间接持股总比例不足0.001%)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代理人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转让不当利益的情况;
6、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发起人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实,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新相微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1日
(上接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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