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号:临2023-038
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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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2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博敏电子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换股本、认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质押或贷款。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为:公司在股权分配登记日扣除回购账户上回购股份总股本,每10股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638、023、104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持有的7、625、100股,即630、398、004股,计算12、607、960.08元(含税)的总发现金红利。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根据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仅分配现金红利,不涉及股份转让或增加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的比例为“0”。
虚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30,398,004×0.02元)÷638,023,104≈0.0198元/股
因此,公司虚拟分配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0198)÷(1+0)=前收盘价-0.0198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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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2022年股东徐缓、谢小梅、刘燕平、谢建中所持股份的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个人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02元(含税)。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和其他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分配给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分配给上海分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18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18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对于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以股票名义通过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含税)。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权益分配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2329896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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