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正邦 公告编号:2023一076
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202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目前,公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有序推进。在报名期限内,共有11家意向投资人(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上述11家意向投资人均已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目前公司正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并进行磋商洽谈。后续公司及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遴选程序确定最终中选投资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南昌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邦转债”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正邦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正邦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正邦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保留“正邦转债”的转股期限至破产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正邦转债”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正邦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正邦转债”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上述议案尚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果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或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正邦转债”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7号)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发行了1,6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60,000.00万元人民币。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号619号”文同意,公司160,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7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正邦转债”,债券代码“128114”。
二、本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议2023年6月5日(星期一)上午10:00召开“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推选“正邦转债”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关于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及《关于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议案1:考虑到“正邦转债”债券持有人数众多,为了便于债券持有人集中、高效主张权益,保障正邦科技预重整及重整(如有)的顺利推进,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为“正邦转债”承销机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现提议推选国信证券作为“正邦转债”全体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并拟由公司、管理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受托管理协议》。截至本议案发布之日,国信证券未持有“正邦转债”。
议案2: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正邦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正邦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保留“正邦转债”的转股期限至破产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议案3: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正邦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正邦转债”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正邦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正邦转债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
上述议案尚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南昌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邦转债”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正邦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风险提示
202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目前,公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有序推进。在报名期限内,共有11家意向投资人(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上述11家意向投资人均已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目前公司正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并进行磋商洽谈。后续公司及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遴选程序确定最终中选投资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南昌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邦转债”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正邦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正邦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正邦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保留“正邦转债”的转股期限至破产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正邦转债”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正邦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正邦转债”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上述议案尚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果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或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正邦转债”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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