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34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长云等9名投资者403、880.61元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并承担8、331.61元的案件受理费。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上述判决是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新技术”)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民初3036-3041、3044-3046号]及《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3042号]等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长云等9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裁定,原告梁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撤诉。具体情况现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2022-79),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于长云等9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审理结束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于长云等9人403、880.61元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
(二)驳回原告于长云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10.160.20元,原告在长云负担43.69元,原告在长云负担1.784.90元,被告风华高科负担8.331.61元。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根据《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3042号],原告梁永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梁永现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原告梁永撤诉。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长云等9名投资者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是法院的一审判决。鉴于该案尚未结案,公司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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