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东木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 2022年,公司不会将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8日,东木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见2023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号:2023-027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2年
(二)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31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616、383、477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61、638、347.70元(含税)。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将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者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按照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分配对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木特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宁波金光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新金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书
1、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有关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通知,公司发放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现金红利为0.10元(含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和利息的通知(国家税务信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股东认为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根据《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不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取得的现金红利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84 1061
特此公告。
东木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25日
报备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发送邮件:Jubao_40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邮箱: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