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规则》)等相关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浙江双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元科技”)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起人(主承销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双科技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实。
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具体情况和专项验证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无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不超过10人,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一)战略配售数量
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478.57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行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金额为73.9285万股,占本次发行金额的5.00%,不超过本次发行金额的2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首先回拨到线下发行。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投资预计后续投资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的5.00%,即73.9285万股,但不超过4.000万元。如果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金额将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民生投资的比例和金额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对象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民生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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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实,民生证券有限公司持有民生投资100%的股权,是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没有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是发行人发起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战略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发起人相关子公司的有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实,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民生投资100%的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核实,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之日,民生投资与发行人无关。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实民生投资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的财务报告后,民生投资的营运资金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三)限售期限
民生投资的配股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民生投资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四)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民生投资签订了《浙江双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元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对象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不参与发行的初步查询,并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股份数量。
二是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下属企业;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以封闭经营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后续投资的赞助商相关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投资者。
民生投资目前合法存在,是保荐人民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因此,民生投资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择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有禁止性配售
根据发行人和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民生投资提供的相关承诺书和战略配售协议,经发起人(主承销商)核实,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况: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会上涨,或者如果股价不上涨,发行人将收回股票或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引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分担承销费用,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的战略配售,并返还新股配售的经纪佣金;
3、发行人认购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委托与投资者有关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6、利益传递的其他直接或间接行为。
四、律师核实意见
根据北京微明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北京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科技创新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法律意见》的核查结论:“民生投资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其选择标准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没有禁止民生投资的发行战略配售。”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
发起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是发起人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和限售期安排符合有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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