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 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3年5月26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年5月26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5月1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006,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34%。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925,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0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0,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0,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03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0,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70,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36,3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957%;反对36,3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70,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36,3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957%;反对36,3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54,5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51,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481%;反对51,8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卓颖、赵明宝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发送邮件:Jubao_40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邮箱: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