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24-018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无锡至太仓高速公路无锡至苏州段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投资无锡至太仓高速公路无锡至苏州段(以下简称“锡太工程”),旨在聚焦主要责任和主营业务,缓解沪宁高速公路无锡-苏州段的交通压力,消除区域平行道路交通分流的影响,公司计划投资自有资金32.5亿元建设锡太项目。无锡投资主体将投资23.5235亿元;苏州投资主体将投资8.9765亿元。无锡投资主体将投资23.5235亿元;苏州投资主体将投资8.9765亿元。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7日披露的《无锡至太仓高速公路无锡至苏州段投资公告》。
二、本次投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2日,公司与无锡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交通基础”)、苏州西太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西太投资”)签订投资协议,同意成立江苏西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临时命名,以下简称“西太公司”),负责西太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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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锡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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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州锡太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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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界面
本协议拟投资建设的锡太项目建设范围为:从与沪蓉高速公路交叉口的无锡北枢纽,连接已建成的锡宜高速公路,向东穿越无锡惠山新城、锡北、东港、羊尖,穿越望禹河后,向东穿越苏州辛庄、阳澄湖西,止于苏台高速公路交叉口的湘城西枢纽,全长50.04公里,其中无锡段31.765公里。
(二)合资各方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无锡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锡泰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三名锡泰公司初始注册股东。
(3)项目总投资、资本和资本投资构成
根据无锡至太仓高速公路无锡至苏州段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项目总投资2419819.1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约120909.56万元,占总投资的50%。剩余投资金额由锡太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锡太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根据本项目实际建设和资金需求的批准,锡泰公司初始注册资本暂定为6.5万元,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3.25万元,占50%;无锡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235261万元,占36.194%;苏州锡太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出资89739万元,占13.806%,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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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各投资者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按持股比例增资扩股,直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达到项目批准资本金额。项目最终竣工决算金额超过批准预算的,超过预算的,各投资者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在承担范围内增资。
(4)项目资金的投资时间和金额安排
本项目资本在公司注册时到位6.5万元(资本的54%),剩余资本按项目实际施工进度分期到位。原则上,资本到位时间和金额的具体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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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锡泰公司成立时(领取营业执照前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将向各方发出出资通知书,具体出资时间以出资通知书要求为准,最迟不迟于2024年5月31日。股东出资必须按照出资通知书中规定的要求及时到位,否则在出资到位前不享有股息、股息权和股息表决权。同时,他们应向其他按期全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未出资金额为基础,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额出资到位之日。剩余资金按项目实际施工进度分期到位,并按此执行出资步骤、要求和违约责任。
锡太公司成立后,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锡太公司承担责任,并拥有相应的权益,锡太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六)开办费用处理
锡太公司成立期间的相关开业费用暂由公司支付。锡太公司成立后,计入锡太公司的“摊销费”。锡太公司因某种原因不能成立时,各责任人应当按照认购的投资比例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五、锡太公司管理
根据锡太公司章程,锡太公司设董事会成员7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6人。公司推荐4人,无锡交通基础推荐1人,苏州锡泰投资推荐1人,另一名董事为员工代表,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效出席,所讨论事项的决定应当由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有效。
锡太公司有一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锡泰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两名:其中公司推荐一名,无锡交通基础,苏州锡泰投资联合推荐一名。另一名是员工监事,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公司推荐,全体监事选举一半以上。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东大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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