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4-011
上海优宁维生素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日现场会议时间:30
(2)网上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2024年2月23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15至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会议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16号一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上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
6、本次会议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44、443、3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807%。其中,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44、443、3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807%;0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出席会议,代表0股股份,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万股份%;共有8名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代表44、443、300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807%。
2、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上海金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通过以下提案,本次会议将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44、4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二)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44、4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44、4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4,443,30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100.00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万股。%;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5)审议并通过《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44、4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汪海飞、陈晨
(3)结论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人员资格、投票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上海优宁维生素科技有限公司首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素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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