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
2023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黄俞先生、邢春琪先生、赵小伟先生: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控赛格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1月,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约定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委托资金432,345,600元,华控赛格承诺按照协议归还本金及收益。上述合同涉及的金额分别占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57%、46.17%和45.16%。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但公司却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华控赛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黄俞时任华控赛格董事长,主导决策订立重大合同等事宜,知悉《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的内容;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黄俞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邢春琪时任华控赛格董事、总经理,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邢春琪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小伟时任华控赛格副总经理,知悉公司与同方投资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小伟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华控赛格相关公告、《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同方投资付款凭证、仲裁裁决书、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截屏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黄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邢春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赵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为准。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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