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
3、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23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00139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10人,代表股份593,342,4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700%,均为截止至2023年5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3,628,9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5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59,713,4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58%。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度)》《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由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07,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5%;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05,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72%;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2%;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5%。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07,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5%;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05,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72%;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2%;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5%。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07,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5%;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05,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72%;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2%;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5%。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100,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3%;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99,6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8%;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07,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5%;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05,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72%;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2%;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5%。
(六)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05,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3%;反对24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04,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48%;反对243,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7%;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99,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8%;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99,6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8%;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02,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7%;反对24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弃权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0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93%;反对243,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7%;弃权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9,697,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57%;反对3,644,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996,4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897%;反对3,644,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79,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263,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78,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62%;反对263,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8%;弃权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100,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3%;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99,6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8%;反对241,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7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4%;反对264,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弃权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76,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7%;反对264,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3%;弃权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99,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0%;反对24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98,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3%;反对243,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20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7%;反对925,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9%;弃权2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500,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87%;反对925,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58%;弃权2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5%。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826,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79%;反对17,516,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24,9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149%;反对17,516,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099,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0%;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弃权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398,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3%;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7%;弃权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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