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为兔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1人,代表股份187,278,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1,758,560股的5.170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187,265,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06%。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合计为111人,代表股份187,278,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09人,代表公司股份187,265,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文鑫、鞠慧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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