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披露《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23-053)以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3-055)。2023年5月22日,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2日下午14:00
3、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9人,代表股份72,749,7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039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6,217,3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534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6,532,3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05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6,532,3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055%。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49,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2,3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张凡、段琪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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