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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两个月。
二、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34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6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嘉兴博菲控股有限公司、陆云峰和凌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狄宁宇、胡道雄和张群华;海宁云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聚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9.77元/股,2022年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19.51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6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邵锦龙
咨询电话:0573-87639088
咨询传真:0573-87500906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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