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8号)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28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431.76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204.4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27.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18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0年4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分别与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1年10月,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并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2年7月,公司聘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持续督导机构平安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并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3年2月,公司聘请平安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原持续督导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方正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2023年3月,公司及平安证券与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过程中,严格遵照监管协议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
因公司存放在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账号:21910188000184978)、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账号:408410100100542392)的募集资金对应的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建成结项且无余额。
为便于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决定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相关 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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