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3-016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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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233、841、00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419、505、94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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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公司a股红利。
3.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a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股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34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为0.306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股东可以在取得股息后按照通知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公司a股,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所得税按10%税率代扣,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306元。
(4)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公司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4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36102
联系传真:(028)8636102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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