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号:2023-020
九牧王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及其一致行动的人
增持股份和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
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第一次增持: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5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董事长陈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85%。
● 增持计划:陈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总比例(含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增持计划不设定增持股份的价格范围,将根据公司股价的波动和资本市场的整体趋势选择增持股份的机会。
● 风险提示:由于资本市场形势的变化,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 股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副董事长陈加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宏宇、陈培平、王炳超。陈宏宇和陈培平是陈加贫的女儿,王炳超是陈加贫的配偶和女婿,陈加贫、陈宏宇、陈培平和王炳超是一致行动人。
2、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增持前,陈加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培泉先生通过泉州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9.65万股,陈培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68%。
3、 陈加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披露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
1、详见下表:陈加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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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后,陈加贫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发生了以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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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陈洪钰、陈培萍是陈加贫的女儿,王炳超是陈宏钰的配偶,陈加贫的女婿,陈培泉 为陈加贫之子。
注②:在成为陈加贫先生的关联人之前,王炳超持有公司股份67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0%。
2、增持后,陈加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36、33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2%。与之前披露的30、150、000股股份相比,股权变动达到1%。
3、在本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陈加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披露增持计划。陈加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4、股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三、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2、拟增持股份的类型: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3、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4、拟增持股份的比例:拟增持股份的总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00%,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
5、拟增持股份价格:增持计划未设定增持股份价格范围,公司股份将根据公司股价波动和资本市场总体趋势选择增持股份。
6、拟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未来6个月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陈加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自有资金。
8、陈加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实施增持计划的不确定性风险
由于政策或资本市场的变化以及目前不可预测的因素,增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完成或达到预期的风险。请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股变更管理》。
2、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将继续关注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2023-019
九牧王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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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6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74、637、15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57、463、715.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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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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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发放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现金红利0.10元;股票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公司应在收到税款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09元/股。如果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才能获得股息和股息收入,他们可以在获得股息和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对于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其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人民币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号。81),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4)对于其他法定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含税)。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2955789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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