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21元(价税合计)
● 有关日期
● 多元化分红送转: 是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宁波市博威合金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以外)。
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复购专户所拥有我们公司股权1,334,000股,不参加此次股东分红。
3.多元化分红送转计划方案:
3.1 多元化分红送转计划方案
此次股东分红以企业总市值790,044,97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的股权1,334,000股,就是以788,710,972股为基准,拟每10股发放股利2.10元(价税合计),累计发放股利165,629,304.12元。
此次股东分红不派股,不因公积金转增总股本。
3.2 除权除息(息)参考价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根据下列公式换算除权除息新房开盘指导价:
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红股)÷(1+流通股变动比例)。
此次年底分红为多元化年底分红,所述公式计算中红股为结合公司总市值数量摊低计算出来的每一股红股,结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申请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企业总市值扣除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里的股权后788,710,972股为基准,每10股派rmb2.10元现金(价税合计),此次股东分红不派股,不因公积金转增总股本。
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红股=(执行回转的总股本数量×具体分配的每一股红股)÷总市值=788,710,972×0.21÷790,044,972≈0.2096元/股。
因为此次股东分红仅开展红股分派,不派股,不因公积金转增总股本,因而,企业流通股本不容易产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因而,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0.2096)÷(1+0)=前收盘价-0.2096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派派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公司股东股票数,按比例分配立即记入股东账户。
2.自己派发目标
博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威亚太地区有限责任公司、金鹰基金-浦发-前海自贸区金鹰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博威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的红股由我们公司立即派发。
存放在宁波市博威合金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帐户号B882224497)的股权系企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法购买的股权,不参加股东分红。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的自然人股东(包含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本人(包含证券基金)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所取得的公司股票,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21元;持仓时限在1年之内(含1年)的,暂时不缴纳个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21元,等它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以其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实际实际税率为: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企业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 10%税率代收代缴所得税,缴税后每一股派发红股rmb0.189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息收益必须享有一切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公司股东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在获得股利分配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3)针对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项目投资上海交易所我们公司 A 股股票(“港股通”),其股权收益会由企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缴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实行,依照 10%税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
(4)别的投资者和公司股东,公司没有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此类公司股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有关规定在所得的案发地自主交纳红股企业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21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针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根据下列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宁波市博威合金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4-82829383 0574-82829375
特此公告。
宁波市博威合金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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