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贷款担保状况简述
1、贷款担保事宜
沈阳市萃华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为了满足公司运营发展需求,拟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办理不超过人民币1亿的综合授信额度,由控股子公司深圳萃华珠宝饰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深圳市萃华”)给予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担保,还是要以具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书为标准。
2、决议程序流程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接纳贷款担保事宜早已深圳市萃华内部的程序表决通过,不需要再提交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概况
公司名字:沈阳市萃华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879506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春柳巷72号
法人代表:郭英杰
注册资金:rmb贰亿伍仟陆佰壹拾伍万陆千块整
创立日期:1985年1月5日
营业期限:自2004年9月1日至2054年9月1日
业务范围:黄金白银产品、氯化金、金银饰品、珠宝首饰、铂饰品、钯饰品、艺术品、 电焊工断路器、石钢玉件、时钟、不锈钢金属制品生产制造、生产加工、批发价、零售,纺织产品、绸缎、 箱包皮具、皮革市场销售,企业管理服务,房产租赁,旧饰品回收、换取,直营和代理各种产品和科技的进出口贸易,但我国限制公司运营的产品与技术以外,国际黄金交易代理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报表:
企业:万余元
企业并不是失信执行人,亦不会有影响到偿债能力指标的重要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类型: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额度:壹亿元整;
(3)担保期:每笔股权融资各自测算,担保期限为此笔实际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期满日起三年,还是要以合同约定为标准。
四、此次控股子公司对母提供担保对企业的危害
此次控股子公司为提供担保的严控风险,故未涉及到质押担保,此次贷款担保有助于提升企业资金实力,可以满足企业生产运营的融资需求,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发展趋势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簿文档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行与我们公司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行与深圳萃华珠宝饰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圳交易所标准的其他文档。
特此公告
沈阳市萃华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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