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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民终79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曾因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4,550.23万元、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其中诉讼本金变更为2,888.97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26)。
二、案件进展情况
1、公司与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诉讼周期太长,且乙方龙江公司经营困难,无力继续本案诉讼,龙江公司经向尤夫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智航公司认可,龙江公司股东丁春富、丁雪松自愿为龙江公司提供担保,五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龙江公司确认,尤夫公司与智航公司财产完全独立,财务、账户、人员、场所均保持独立,公司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或过度支配与控制等《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本案应当由智航公司向龙江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与尤夫公司无关。
2)龙江公司确认,根据判决书正文第四项判决:“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与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龙江公司免除尤夫公司的连带责任,不要求尤夫公司承担本案项下的任何责任,龙江公司仅向智航公司主张本案一审判决确定的款项。自本协议签订完毕之日起,龙江公司与尤夫公司就本案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龙江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尤夫公司主张债权。
3)如龙江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等任何方式重新向尤夫公司主张债权,龙江公司须按照(2020)苏12民初173号判决书判决正文第一项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金额的30%向尤夫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日为尤夫公司提出违约金诉讼或者请求之日),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尤夫公司损失的,尤夫公司有权要求龙江公司继续赔偿。同时,龙江公司股东丁春富、丁雪松自愿对上述龙江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龙江公司赔偿完毕全部款项之日起三年。
4)和解协议自公司及龙江公司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案号为(2022)苏民终792号)之日起生效。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准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25.00元,减半收取162,813.00元,由上诉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上述未付工程款,公司已在2022年度将其偿债资源提存至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根据最新裁定及和解协议,公司无需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责任,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民终792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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