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近岸蛋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化星、王笃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化星、王笃强:
经查,2023年4月27日,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岸蛋白或公司)披露存在多处错漏的2022年年度报告,影响投资者正常阅读。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同时披露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化星、董事会秘书王笃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近岸蛋白、朱化星、王笃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在专注技术创新,支撑生物医药行业创新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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