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13: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277号保利中心11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3,377,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780%,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74.0015%。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3,371,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740%,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73.997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0%,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0.004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022,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18%,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4.5838%。
2、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因公外出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7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7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7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7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7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7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22,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7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22,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7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22,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7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22,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作出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金伟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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