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8,189,057.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5137号传票和《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陈孟列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8189057.4元、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及本案律师代理费;
(2)如被告华仪电气未偿还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所得价款原告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715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陈道荣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32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陈孟列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32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32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求情中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20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23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华仪电气为借款人,共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陈道荣、陈孟列、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原告作为抵押债权人,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共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15万元。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市支行共同签订《关于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房产抵押的五方协议》,各方同时对上述合同所涉的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并拥有同样的受偿顺序,原告享有的的受偿比例为8.9375%。签订后,各方依法合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2)2020年7月23日,被告陈道荣自愿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道荣自愿为华仪电气与原告在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200万元整,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2020年7月23日,被告陈孟列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孟列自愿为华仪电气与原告在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200万元整,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2021年12月23日,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华仪电气与原告在2020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200万元整,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2022年6月24日,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华仪电气与原告在2020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贷款3000万元。后因被告华仪电气申请,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多次签订《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对原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进行调整。最终,原贷款合同项下期限调整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月23日,利率为固定利率。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华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期限调整事项知情并自愿提供相应的担保。贷款延期到期后,被告华仪电气没有清偿贷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18189057.4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
被告华仪电气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贷款本息还款义务,已损害原告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应当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其他被告为华仪电气提供担保,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以上为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除上述进展外,已披露案件无新进展。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47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
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4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2)。
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方对相关涉及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因《问询函》涉及内容较多,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5个交易日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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