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定提议的情况。
2、此次股东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举办状况
1、会议召开时长
(1)现场会议举办时间是在:2023年6月16日(周五)14:00逐渐
(2)网上投票时间是在:2023年6月16日。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举办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258号101会议厅
3、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4、大会主持人:老总沈剑标老先生
5、大会的举办方法:此次股东会选用当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6、此次股东会的举行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列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参加此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股东、股东代表及授权委托人总共13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金额215,087,114股,占公司总股权数字的64.6733%。
2、现场会议参加状况
参加此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授权委托人总共11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金额215,071,714股,占公司总股权数字的64.6686%。
3、网上投票状况
根据网上投票参加此次股东会股东总共2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金额15,400股,占公司总股权数字的0.0046%。
4、加入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独立或是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状况
参加此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总共4人,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金额31,554,440股,占公司总股权数字的9.4879%。
5、董事、公司监事参加了大会,高管人员出席了大会,北京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开展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议决议表决状况
此次股东会选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决议表决效果如下所示:
1、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到特别决议事宜,需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允许215,087,114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网络投票状况为:允许31,554,44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2、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到特别决议事宜,需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允许215,087,114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网络投票状况为:允许31,554,44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3、表决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到特别决议事宜,需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允许215,087,114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网络投票状况为:允许31,554,44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会经北京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场印证,并提交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依据建议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工作的人员资质及召集人资格真实有效;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无锡市智能自控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3)第372号)
特此公告。
无锡市智能自控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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