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公司现任监事申昌民女士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申昌民女士因误操作于2023年4月27日卖出于公司可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或“亚科转债”)发行期间获得配售并认购的1张可转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该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公司现任监事申昌民女士因误操作于2023年4月27日卖出于可转债发行期间获得配售并认购的1张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具体明细如下:
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申昌民女士误操作导致,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但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该交易仍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申昌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0股,持有公司可转债0张。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致歉声明
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昌民女士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因误操作申昌民女士于2023年4月27日卖出于可转债发行期间获得配售并认购的1张可转债,本次短线交易系其误操作所致,不具有主观故意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公司知悉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交易所报告;申昌民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针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申昌民女士本次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8.83元(计算方法:卖出数量×卖出均价-买入数量×买入均价=118.83×1-100×1=18.83元),于2023年5月26日向公司上缴完成。
(二)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开展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可转债短线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学习,并将持续加强督促相关人员切实管理好证券账户、审慎操作,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申昌民女士本次违规行为系误操作导致,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并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买卖公司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监事责任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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