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正、精准和详细,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2019年5月29日,因浙江围海基本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费等事宜,上市公司被推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为公司关键金融机构账号被冻结,企业股票被累加执行“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无法控制的严重缺陷,公司被审计公司出具了反对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企业股票被累加执行“其他风险警示”(详细企业分别在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表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企业已经在2022年4月22日接到重整投资人向领导收取的违反规定资产收益权回收款总共85,638.68万余元,并且于2022年12月29日接到重整投资人向领导收取的违反规定资金利息总共9,279.50万余元。公司主要银行帐户已解冻,恢复过来应用。企业2022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企业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实际详细公司在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表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2、企业分别在2022年4月22日、2022年12月29日接到围海控投重整投资人的违反规定资产收益权回收款及违反规定资金利息,而且2021年年检组织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执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重要原因
2019年5月29日,因为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费等事宜,上市公司被推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为公司关键金融机构账号被冻结,企业股票被累加执行“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无法控制的严重缺陷,公司被审计公司出具了反对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企业股票被累加执行“其他风险警示”(详细企业分别在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表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在2019年4月27日公布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规程序流程对外开放公司担保、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的情况,依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有关规定,企业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股市开市起被执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调整为“ST围海”。
企业通过临时性公示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费事项有关进度情况进行公布。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工作进展详细企业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公示(公示序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2022-126、2022-142、2022-153、2022-160、2022-166、2022-174、2022-183、2023-008、2023-014、2023-015、2023-018)。
二、企业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费情况和进度
(一)资金占用费情况和进度
依据中国证监会宁波市监管局向领导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2018 年 7 月到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指使安排之下,浙江围海基本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 围海)为关联企业浙江省围海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掌控的提供担保,涉及到担保额度总计 13.54 亿人民币。2017 年 10 月到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指使安排之下,*ST 围海可向经销商支付合同订金间接性划拨、给予贷款立即划拨等方式,向围海控投以及掌控的朗佐商贸、浙江省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总计 34,635 万余元,涉及到关联企业非营利性资金占用费的关联方交易。截止到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投以及操纵的企业占有*ST 围海余额 85,127.79 万余元,在其中根据*ST 围海工程项目职工或劳务派遣公司等中间方占款账户余额 18,385 万余元,因以上贷款担保事宜资产扣款变为资金占用费 66,742.79 万余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和进度
2018-2019本年度,企业当时任职法人代表、老总冯全宏老先生没经法定条件,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投及利益相关方股权融资公司担保。违规担保事宜详细情况及进度如下所示: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工程开发企业总共6亿人民币北京长安银行大额企业定期存款依次被认为是围海控股关联企业浙江省围海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市朗佐商贸有限公司及杭州市深圳建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设立承兑的贷款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产生总金额7亿人民币,违规担保事宜账户余额为6亿。公司及工程开发企业总共6亿人民币北京长安银行大额企业定期存款已经被长安银行划款,用以偿还银行承兑垫付。企业、工程开发企业以北京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汇通分行为被告人,请求法院对企业、工程开发公司和长安银行签署的存单质押贷款合同书裁定失效。
2022年6月,依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经审理该等案子因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系统侦查,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企业的提起诉讼;2023年1月,依据陕西高级法院开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终 306 号、[2022]陕民终 362 号、[2022]陕民终 363 号、[2022]陕民终 364 号),陕西高级法院判决撤消宝鸡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3 民初 97 号、(2021)陕 03 民初 98 号、(2021)陕 03 民初 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民事裁定并命令宝鸡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开展案件审理。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围海控投向顾文举贷款rmb壹亿元。企业当时任职法人代表、老总冯全宏老先生没经法定条件,以公司名义签订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投公司担保。后因为围海控投无法按时发放结清贷款,顾文举提起诉讼借款人围海控投、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企业担负连带清偿责任。企业不服一审处理结果,提出上诉。
2021年7月,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企业需对围海控投还款顾文举本钱、借款利率、律师费用等支付账款中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结论,为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利益,企业与顾文举达到执行和解,企业付款承担责任账款总共4150万余元后,免去企业因此案担负的所有承担责任,此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企业原控股股东之一冯全宏老先生没经法定条件,以公司名义做为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人和围海控投、王重良等利益相关方一同签订了《还款协议》,郑重承诺对围海控投在《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债务无限责任。后因为围海控投无法按时发放偿还利息,王重良提到仲裁申请,规定围海控投偿还利息及罚息,要求其担负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定企业担负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人民法院根据本裁决书划款了企业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企业具体赔付2291.69万余元(没有诉讼费),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投向邵志云贷款rmb700万余元。企业原控股股东之一冯全宏老先生没经法定条件,以公司名义做为贷款担保人签署了借款合同。后因为围海控投无法按时发放偿还利息,邵志云提起诉讼要求其等贷款担保人担负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2020年9月接到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企业担负三分之一的承担责任(案子本钱为680万余元)。当前公司已对外开放赔偿,具体赔付301.10万余元(没有诉讼费),此案已结案。
5、中弘商业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投、围海控投关联企业宁波市科怀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科怀商贸”)与签署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弘商业保理”)一站式服务协议书,由中弘商业保理向科怀商贸给予最大融资额度rmb叁亿柒百万元整,中弘商业保理及科怀商贸再行签署《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此笔商业服务保理合同担负没有理由复购服务承诺。围海控投具体出具银行汇票总额500万余元。企业违规担保账户余额500万余元,该案件尚未引起诉讼纠纷。
三、解决对策
围海控投因资金链断裂进到破产重组法律程序,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判决准许。依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形式回收围海控投 100%的违反规定资产(即上市企业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费额度)收益权,解决围海控投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费难题。依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承诺,企业已经在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投重整投资人收取的违反规定资产收益权回收款 856,386,842.06 元。
2022 年 12 月29日,企业已收到宁波市舜农和源真项目投资收取的违反规定资金利息总计92,795,000.39元,违反规定资金利息已经全部到帐。
四、其他表明
1、2019年5月29日,因为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费等事宜,上市公司被推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为公司关键金融机构账号被冻结,企业股票被累加执行“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无法控制的严重缺陷,公司被审计公司出具了反对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企业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股市开市起被累加执行其他风险警示,详细企业分别在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表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企业已经在2022年4月22日接到重整投资人向领导收取的违反规定资产收益权回收款总共85,638.68万余元,并且于2022年12月29日接到重整投资人向领导收取的违反规定资金利息总共9,279.50万余元。公司主要银行帐户已解冻,恢复过来应用。公司2022本年度年检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企业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2022本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实际详细公司在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表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2、企业将依据《上市规则》协议条款要求,一月公布一次提示性公告,立即公布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工作进展,烦请广大投资者关心企业后面公示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围海基本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示序号:2023-039
浙江围海基本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推迟回应
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通知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正、精准和详细,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围海基本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5月12日接到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达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133 号)(下称“问询函”),要求其就相关事宜做出书面说明,并且于2023年5月26日前把相关说明材料申报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与此同时密送宁波市证监委。
接到问询函后,企业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和中介服务对问询函涉及情况进行逐一贯彻落实。由于回应具体内容比较多,一部分难题的回应有待进一步核实,企业纬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企业预计于2023年6月9日前向深圳交易所申报问询函的书面回复原材料。
企业将跟进该事项工作进展,立即执行公布责任。企业特定的信息披露新闻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烦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和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围海基本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发送邮件:Jubao_40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邮箱: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