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易所:
依据贵所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下称“《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下称“《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民生工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劵”、“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做为浙江省兴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兴华高新科技”、“外国投资者”或“企业”)申请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下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按法规对兴华高新科技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展开了审查。
详细情况及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的重点审查建议如下所示:
一、战略配售基本概况
本次发行涉及到的发展战略配售对象一共有1名,为保荐代表人有关分公司中信证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民生投资”),此外没有其他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投资人分配。本次发行涉及到的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投资人不得超过10名,合乎《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一)战略配售总数
此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达到1,478.5700亿港元,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是25.00%,均为公开发行新股,自然人股东没有进行公开发售股权。本次发行原始战略配售数量达到73.9285亿港元,占本次发行总数比例为5.00%,不得超过本次发行数量20%,合乎《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最后战略配售数量以及原始战略配售数量差值一部分最先回拔至网下发行。
保荐代表人有关分公司民生投资预估投股比例是此次发行数量5.00%,即73.9285亿港元,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余元。如本次发行规模达到10亿人民币,将按照相关规定的需求自动调节参加战略配售比例及数额,实际数量和额度将于T-2日明确发行价后确定。民生投资投股占比及额度合乎《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发展战略配售对象
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是民生投资,详情如下:
1、基本概况
2、大股东和实控人
经核实,民生工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民生投资100%股份,为民生投资的大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质
民生投资为外国投资者保荐代表人的另类投资分公司,具有战略配售资质,合乎《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有关保荐代表人有关分公司投股的有关规定。
4、关联性
经核实,民生工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拥有民生投资100%股份,民生投资向其控股子公司。
经核实,截止到本专项报告出示日,民生投资与外国投资者无关联性。
5、参加战略配售的申购自有资金
依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它以自筹资金参加申购。经核实民生投资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民生投资的周转资金足够遮盖它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合同的申购资产。
(三)限售期限
民生投资此次投股获配个股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此次公开发行个股在上交所上市的时候起算起。
限售期期满后,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高管增持可用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战略配售协议书
外国投资者已经与民生投资签署了《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下称“《战略配售协议》”)。依据《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发展战略配售对象允许依照约定书相关条款条件,申购外国投资者此次公开发行股权,服务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依据外国投资者和主承销商确立的发行价申购其服务承诺申购的股票数。
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的选择标准及配股资质
依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外国投资者战略配售的投资人主要包含:与外国投资者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战略伙伴关系而长期合作愿景的大企业或者其下属单位;具备长期性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单位、国家级别大中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单位;以公布募资方法开设,具体投资建议包含项目投资战略配售证劵,并以封闭式方法运转的证券基金;参加科创板上市投股的保荐代表人有关分公司;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与骨干员工参加此次战略配售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乎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所规定的投资人。
民生投资现阶段合理合法存续期,为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劵依规成立的另类投资分公司。因而,民生投资合乎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选择标准规定,具备参加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合乎《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存不存在严令禁止配股状况
依据外国投资者及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人民生投资所提供的有关承诺书及《战略配售协议》,并且经过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审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会有以下情形:
1、外国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向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服务承诺上市以来股票价格将增涨,或是股票价格若未增涨会由外国投资者购买个股或是给与任何方式的经济补偿金;
2、主承销商以服务承诺对承销费用分为、详细介绍参加别的外国投资者战略配售、退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为条件引进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
3、外国投资者上市以来申购外国投资者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管理的证券基金;
4、外国投资者服务承诺在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派与本投资人存有关联性工作的人员出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与骨干员工开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加战略配售除外;
5、除《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要求的情形外,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应用非自有资金申购外国投资者个股,或是存有接纳别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或由别的投资人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6、别的直接和间接开展内幕交易的举动。
四、侓师审查建议
依据本次发行发售包销相关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微明法律事务所开具的《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审查结果:“民生投资做为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投资人,其选择规范合乎《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配股资质;民生投资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会有《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
五、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的审查具体情况
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觉得:外国投资者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况为保荐代表人分公司参加申购外国投资者个股;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的选择规范、配股资质符合规定要求;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约定的申购总数、申购额度及限售期分配符合规定要求;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会有《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外国投资者与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书真实有效;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已服务承诺按照规定立即全额交纳申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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