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证券简称:豫光金铅公告编号:临2023-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1、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2、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3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2、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579.9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和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
江西源丰和上海豫光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2023年5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023年5月24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300万元、为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579.9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西源丰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注册资本:16,185.8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主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100%股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186,638,037.50元,负债总额42,958,467.13元,净资产143,679,570.37元,资产负债率23.02%;2022年1-12月利润总额4,080,658.36元,净利润4,037,035.58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二)上海豫光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3楼303室-K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100%股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494,425,552.50元,负债总额339,286,882.04元,净资产155,138,670.46元,资产负债率68.62%;2022年1-12月利润总额31,278,158.82元,净利润23,433,492.26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
4、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本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3年永中银协字21号《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5、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主债权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任何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对债务人或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其他担保进行处置或追索,保证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追索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209.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8%;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879.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7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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