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165元(价税合计)
● 有关日期
● 多元化分红送转: 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1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1,472,049,090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165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242,888,099.85元。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派派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公司股东股票数,按比例分配立即记入股东账户。
(3)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凑合其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须取得的股票分红在代收代缴个税后通过企业委托扣除,待这部分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退还激励对象;若这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无法解除限售,企业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复购这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时要扣减委托收取这部分股票分红,并进行相对应账务处理。
2.自己派发目标
持有公司增发股票个股的公司股东(企业股权激励对象)会由企业自己派发。
3.缴税表明
(1)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具体出让个股时依据股东持股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0.165元。持仓时限(指本人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获得公司股票之日至出让交收这只股票之日前一日的延续时间)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和证券基金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具体应纳税所得额,超出已扣缴税款的那一部分,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以其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企业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对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我们公司将依据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授予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要求,由企业按10%税率代收代缴所得税,我们公司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照税后工资每一股0.148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此类公司股东获得股权收益收益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无误依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针对香港交易所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项目投资本企业股票其红股将
由我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依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的相关规定,由我们公司按 10%税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缴税后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rmb0.1485元。
(4)对于一般投资者,我们公司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由经营者按税收法律法规自主确定是否需在本地缴纳税款,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 0.165 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此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按照下述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证劵法律事务部
联系方式:0851-88600765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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