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经理”)决定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审议终止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沟通方式:沟通方式:
2、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起,会议投票的起止时间为17日: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与战略规划部
收件人:杨思奇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323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安鑫智能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新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一)。
请参见《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说明》(见附件4)。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5月29日,即2023年5月2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股份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交付方式
1、本次会议投票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包括: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当在投票上签字,并提供基金账户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正面和负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授权业务公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公章、开户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如有)或授权代表在投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正面和负面副本。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投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由代理人在投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基金账户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或证明),以及原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代理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正面、负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原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代理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正面、负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6)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证书复印件、原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例如,代理人是个人,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正面和负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7)委托人多次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委托人不仅授权,而且送达有效表决票的,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8)本公告正文中的上述公章、批准、开户证明、登记证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上述会议投票开始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投票时间为准)将填写的投票及相关文件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投票地点,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投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计票,公证机关应当对其计票过程进行公证。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表决意见的计票,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投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投票填写完整、清晰,提供的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在投票开始和结束时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投票;有效投票按投票意见计入相应的投票结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
(2)投票上的投票意见未选择、多选择或不确定、模糊或矛盾,但其他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投票,计入有效投票;根据“弃权”计入相应的投票结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
(3)投票上的签字或盖章不完整、不清楚,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者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者未在投票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无效投票;无效投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表决意见相同的,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不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送货时间不是同一天,以填写最终送货有效表决票为准,先送货的表决票视为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中提出不同的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货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货以实际送货时间为准,邮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6.会议决议的有效条件
1、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含一半);
2、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效;
3、基金股东大会的决议自投票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少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含一半);如果我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召开时间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重新召开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就原审议事项进行审议。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股东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基金股东大会授权期间基金股东的各种授权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基金股东再次授权,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当时发布的重新召开基金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有限公司
3、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九、重要提示
1、在提交表决票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充分考虑在途邮寄时间,并提前发出表决票。
2、基金股东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如投资者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请注意。
4、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从股权登记日起继续暂停基金的认购业务。如果业务恢复,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基金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表决通过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股东提出的股份赎回申请,基金认购业务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不再恢复。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第二天起,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清算。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6、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告的相关内容。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2:申万菱信安新智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3:申万菱信安新智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4:《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说明》
附件一:
终止申万菱信安信智能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申万菱信安鑫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份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经与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申万菱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召开申万菱鑫安鑫智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股东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相关事宜。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见附件4《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说明》。
为实施会议议案,建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处理相关具体事宜。基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清算基金财产,终止基金合同。
请审议上述议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附件二:
申万菱信安鑫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
通讯表决票
■
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中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只能选择一种投票意见。
2、本表决票中的“证件号”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认购申万菱信安信智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使用的证件号或证件号的更新。
3、投票填写完整、清晰,提供的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在投票开始和结束时送达指定的联系地址的,为有效投票;未选择、多选择或识别、模糊或矛盾,但其他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投票,计入有效投票,并按“弃权”计入相应的投票结果。表决票上的签字或者盖章不完整、不清楚,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者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者未能在投票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的联系地址的,为无效表决票。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需要根据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其他情况不得填写。空白、多填、错填、不能识别的,默认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
5、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有效。
附件三:
申万菱信安鑫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2023年6月26日17日,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的截止日期:申万菱新安新智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于00停止,并代表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基金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授权不得转让。
如果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一议案,本授权继续有效,但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本单位重新授权。
委托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登记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书号(个人持有人身份证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登记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授权委托书可以按照上述格式剪报、复印或自制,填写完毕并签字盖章后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客户证书号”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认购申万菱信安新智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使用的证书号或证书号的更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需要根据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不需要填写其他情况。如果这里有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上述授权将被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受托人(代理人)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
附件四:
终止申万菱信安信智能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解释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安新智能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有限公司协商决定召开基金股东大会,讨论审议终止申万菱信安信选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1.终止基金合同计划的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前,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经营。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从股权登记日起继续暂停基金的认购业务。如果业务恢复,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投票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经理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2)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股东提出的股份赎回申请,基金认购业务不再恢复。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人员。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理确认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3)估值和实现基金财产;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
7)分配基金剩余财产。
(5)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由于基金持有的证券流动性有限,不能及时实现的,清算期限相应延长。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
3、基金财产清算完成后,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没有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清算的“二、基金合同终止原因”约定,基金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合同的“第八部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必须经特别决议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决议生效;
(1)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小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含一半);
(2)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委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基金份额凭证、委托代理投票授权证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一致;
(3)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确保基金持有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和后续清算工作,基金经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准备持有人会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客户沟通,通过沟通制定客户参加持有人会议,确保持有人会议的顺利进行。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清算组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充分准备财产清算相关事项,技术可行。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及准备措施
1、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和准备措施
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走访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真听取了持有人的意见,制定了综合考虑持有人要求的提案。提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再次征求意见。必要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的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和重新公告。必要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预留足够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开或推迟做好充分准备。
本终止计划未经持有人大会批准的,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准备措施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前,持有人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发生巨额赎回或可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仍可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实现资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股东提出的股份赎回申请,基金认购也不再恢复。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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