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3证券简称:原尚股份公示序号:2023-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28元
●有关日期
●多元化分红送转: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1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实施前企业总市值106,280,000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29,758,400.00元。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此次收益派发分成授权委托派发和自行发放。除企业自己派发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东红股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派派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公司股东股票数,按比例分配立即记入股东账户。
2.自己派发目标
原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骏荟企业经营管理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余丰、陈珊及曾海屏持有股份的红股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派发。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A股个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本人(包含证券基金)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持仓时限在1年之内(含1年)的,此次分红配股暂时不缴纳个税。此次具体发放的红股为每一股rmb0.28元。本人、证券基金在证券登记日后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证券基金的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实际实际税负为: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负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负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持有公司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A股个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相关规定,公开后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按该规定测算缴税,持仓时长自公开日起测算;公开前所取得的股权收益再次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可用20%税率计税个税。即企业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0.252元。
(3)针对拥有我们公司A股个股的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我们公司将依据国税总局出台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统一代收代缴所得税,具体税后工资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0.252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一切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4)针对根据港股通项目投资企业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其股权收益会由企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相关规定,企业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252元。
(5)针对持有公司股份的许多投资者和公司股东,企业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对其按税收法律法规自行申报交纳,企业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工资每一股rmb0.28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有关此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下列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证券事务部
联系方式:020-82394665
特此公告。
广东省原尚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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